摘要:高速公路 交通 运输作为国民 经济 运行的基础产业,其在国民经济 发展 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高速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要求,提出融资需求成为了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介绍目前我国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几个模式,分析我国各融资模式的特点和多元化融资的发展方向,公路建设资本的来源要从单渠道转变为多渠道,既可来自国家投资又可来自资本市场;既来源于政府又来源于民间;既来源于国内,又来源于国外。为保障融资多元化正常、有序、健康地发展,建立健全完整的 法律 框架体系,制定配套融资政策,处理好政府投资与 企业 投资之间的伙伴关系,确保充分发挥民间投资方的积极性,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营运系统,是解决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 多元化 融资配套政策
1 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 2 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几种主要模式及其特点
2.1 目前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目前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主要有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政府控制下的投资运用影子受益来吸引民间资本、完全由私人投资、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融资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方式等六种。
2.2 各种融资模式的特点 在我国加入WTO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内部形势下,运输基础设施融资政策的转变必须适应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条件与要求。建立起政府投资主体和其他投资主体并存的综合投资体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但必须看到,在各种投资中国家投资仍是交通运输建设投资主渠道,其他多种投融资方式则起着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管理与加大收益的作用,以适应交通运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目前试行或可选择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应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加以规范并综合应用: 2.2.2 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 对于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且投资盈利较低或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投资方式——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政府起着引导私人投资的作用。比如,可以采取投资参股、提供优惠借款、提供借款担保、无偿或减免税收等方式。日本在1987年由地方政府和私人团体共同投资的公共企业中,运输和道路投资企业126家。07年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中,民间资本所占股份达52.25%,被誉为民资进入大型基建行业的破冰之旅。
2.2.3 政府控制下的投资运用影子受益来吸引民间资本 对于一些公益性的城市道路建设,投资方不能从项目本身的盈利而获得受益,政府就可采用因此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而使各方面的收入的提高作为对投资方的利润分配,或可以由政府授予企业特许投资权,从而吸引民间资本的介入。通过特许方式限制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数目;通过规定利润标准来控制企业的盈利水平。 2.2.4 私人投资 在政府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完全由私人投资,这种投资方式仅限于不存在直接收费困难而且具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因为此类设施便于私人投资,所以政府可以不予直接投资或进行 经济 资助,收费标准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私人投资完全受市场调节。比如采用BOT方式 发展 公路、电站及地铁等。
总之,公路建设资本的来源要从单渠道转变为多渠道,既可来自国家投资又可来自资本市场;既来源于政府又来源于民间;既来源于国内,又来源于国外,各种有效的新的融资方式都可以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后用于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
3 融资多元化是现阶段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的方向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资金来源的渠道基本是单一的国家拨款。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急剧增长,成为基本建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日益成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经济发展速度较块使资金来源从单一的国家拨款走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成为可行,原因有: 国际上的一些著名工程如英法海底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等工程采用的都是BOT融资方式。通过TOT模式引进外资或者私人资本,盘活了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种模式可以更多地用于桥梁、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中。
4 多元化融资政策中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积极开放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吸引各种投资进行开发建设,可以缓解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多元化融资,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以保障投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融资政策的制定,如不能很好解决政府投资与各类私人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每一次失败都会给我们 总结 经验教训的机会,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大,回收期长,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再加之大多数民营企业对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有关国家政策的不熟悉,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大量民营资本游离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之外,不敢贸然介入。
在融资方式上,需要制定一个健全而明确的 法律 框架,规定怎样组织和建立公私合营的伙伴关系。这可以增加合作关系的可靠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成为吸引国际参与和引进长期投资的前提条件。如国外常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开发模式,它是由政府特许投资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拥有和经营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偿还债务并收取一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地转移给政府;政府保持对公共物品的终极所有权,并最终能够获得正常运行的资本设施的经营权。BOT方式可以在有效地吸收各种投资(大部分是外资)情况下,减少政府主权债务,并借鉴和利用私营机构高效的经营管理方法。我国目前也已开始采用这一方式,而在实行“建设—经营—移交”的规划以前,应在租让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个过程的各项原则与各有关方的责任,并且还要有更为详尽的、操作性很强的、成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其成功。
5 结论
总之,为拓宽融资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政府应建立一个有效可行的风险回避机制,给社会投资者来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收益来源。而对于一些先进的融资方式,需要进一步按照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范与实施,完善我国的 交通 运输政策与法规,以推动我国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各产业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