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建立起来的、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我国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其有着高度市场化的特性,需要以成熟的资本金融市场、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专业的投资理财团队为依托,通过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来应对未来的养老金给付风险。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结构尚不平衡,市场震荡波动较强,距成熟市场还有一定差距。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适合企业年金长远发展的投资管理体制。完善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既包括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又包括科学的投资策略和决策方式。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是健全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更是为新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不甚理想
美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与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不同,401K计划投资工具的选择一般并不是由投资管理人全权负责,而是由计划参与人来决定。在同一计划中,每个计划参与人会根据自己的年龄以及距退休的时间,来决定其在年金计划中所积累资产的投资方式。年轻的计划参与人更倾向于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基金等高收益、高风险资产,年纪较大的计划参与人则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例如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担保投资证(GICs)以及其他低风险的资产。但总体来看,不论是多大年龄的计划参与人,其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一般都较高。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构想
1、适当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
DC型企业年金占比高的国家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较高,主要是由DC型计划的特点决定的。DC型计划缴费确定,一般实行完全积累制,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周期非常长,这就决定了DC型企业年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工具的选择都应以长期性为主。而货币类资产和一般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属于短期性投资工具,在期限上与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性不匹配,相反,权益类资产如股票、股票基金等长期性金融工具则更匹配DC型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属于DC型完全积累制,其追求的是中长期的较高平均收益率。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增长之中,在长达几十年时间周期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一定会远远高于货币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企业年金若希望在长期里跑赢CPI,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则不能仅仅依靠大幅投资货币类或固定收益类资产。
2、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尚不能投资于境外市场。企业年金不能涉足于海外市场主要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但是,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波动较大,产品结构单一,境内投资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反而可能高于投资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资本市场的风险。况且,随着200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颁布,国内各方资本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在这一大背景下,限制企业年金的境外投资无疑阻断了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的国际化、多元化道路,也失去了利用发达资本市场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机会。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不仅具备适合企业年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工具,还能够在保证企业年金在一定风险敞口下获得比国内市场高的投资收益,而且由于境外市场的投资渠道比较广,投资工具多样,企业年金拥有较多手段实现基金风险的对冲,降低投资风险。可见,境外投资为提高企业年金投资回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也是世界上许多有类似资金安全性要求的基金做出的共同选择。
3、发挥养老金产品的优势
发挥养老金产品优势的同时,政府还应当继续重视养老金产品的发展。在美国401K计划的投资工具中,生命周期基金获得广泛青睐,该类产品追求与计划参与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式。我国的养老金产品可以借鉴美国生命周期基金的特点,开发出针对不同年龄段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实时调整资产配置的养老金产品。
4、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决策机制
虽然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也是实行DC型完全积累制,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企业年金计划全部采取由受托人或企业进行集中的投资决策,计划参与员工基本上没有选择或决策的机会。产生这一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资本市场也不够成熟,一般员工并不完全了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流程以及资本市场各类投资工具的特点;二是企业或受托人出于成本上的考虑,不希望向员工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也就不愿意采取个人投资决策的方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全民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年金制度从陌生变得更加为人所熟悉,由受托人或企业进行集中决策的模式必然不可持续。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全部实行DC型完全积累模式,计划参与人即员工个人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如果计划的投资收益率低,则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也低。由受托人或企业进行集中的投资决策,但其又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这种扭曲的委托关系长期持续下去,必然引发计划参与人的不满情绪。若企业年金基金决策失误,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较大损失,极有可能产生计划参与人同企业或受托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从集中决策转向个人决策是必然的,尽管这个转变的过程可能是缓慢的、逐步推进的,但是未雨绸缪,监管当局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当考虑为未来可能实行的员工个人参与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留出一定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