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法律英译需要规范统一术语译名。法律术语英译涉及多种因素,本文就影响中国法律术语英译的三个重要因素:法律文化差异、语言差异和术语翻译规律作出分析,旨在对法律术语的统一与规范化有所启示。
关键词 中国法律术语 语翻译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孙晓丹,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程仁、刘佩,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翻译。
一、引言
术语是某种语言中用于指称某一专业领域一般理论概念的词汇单位。术语翻译受语言内在本质属性与术语翻译规律的制约,也受到文化外部因素的影响。法律术语不同于科学术语。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法律概念多是对现实或思维的抽象,属于上层建筑,指称法律概念的法律术语具有异质性,不同国家、民族的法律语言之间存在诸多差异,看似对等的法律术语其实并不完全对等,因此,法律术语的英译就构成我国法律英译的关键,术语英译的规范化成为法律英译的目标。
二、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
术语的形成是客体在人脑中概念化再指称化的过程,法律术语指称法律概念,不同法律文化下,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也会存在差异。从词源上看,中国法律术语主要分为四类:继承古代法律术语;改造旧的法律术语; 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借用外来法律术语。
1.继承古代法律术语。中华法系早在隋唐时期(公元581~公元618年)就趋于成熟。近代以来,中华法系逐渐土崩瓦解并在新中国成立后最终被社会主义法系所取代,但“罪”、“法”、“罚”、“刑法”、“刑罚”等法律术语,因结构合理、语义精确,能准确反映所指称的法律事物的本质特征,且其反映的法律现象、指称的法律事物、表示的法律概念,至今仍存在且古今认识相同或相似,得以在现代法律中保留。
2.旧法律术语改造形成的术语。在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中,部分法律术语由于构词成分陈腐或意义过宽或过窄,不宜全盘继承,也不宜彻底否定,而在改造后加以沿用。如“告诉才处理”是对“告乃坐”进行的结构改造;“法”被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是去除了之前“平等”和“一视同仁”的幌子,旗帜鲜明地指出“法”的“阶级性”的结果;“刑法”则是缩小了外延,将新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土地法等从刑法中独立出来。
3.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是社会对法律提出新要求而造就出的新法律术语。如我国的诉讼纠纷,则秉承 “厌讼”文化和“以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创造性地设计了“人民调解”制度,成为诉讼之外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4.借用外来法律术语。自19世纪清末变法译介外国法律,借用法律术语,如“宪法”、“政府”等;甲午战争后开始译介日本法,引进日本经翻译的术语,如“履行不能”等;50年代后受苏联法影响,如“反革命罪”等。由于术语的本土化,有些借用术语的内涵或外延发生了本质变化,如从英国引入的“按揭”一词,和英美法就差别较大,大陆法的“按揭”只是针对不动产的抵押,英美法中“mortgage”的对象既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动产。
Sarcevic将术语的对应关系分为三类:零对应、接近对应和部分对应。词源为前两类的法律术语,多指称中西都存在的法律概念,可以在英语中找到“接近对应”的法律术语;第三类术语具有中国法律特色,属于“零对应”的情况;第四类借用术语,如果内涵外延未发生实质变化,即可以找到“接近对应的术语”,如果内涵外延发生了实质变化,则属于“部分对应”或“零对应”(或“伪友”)。
三、英汉语言差异的影响
以印欧语系和汉藏语系为代表,世界上的文字体系大致分为两类:表音文字与表意文字。英语属于前类,汉语属于后类。虽然汉语有邮政式拼音、威妥玛拼音等英文转写系统,但与英语基于构词法产生的词汇的语音实为方凿圆枘,难相契合。且人类语言中也存在奥卡姆剃刀原理。在英语已经存在大量指称法律概念的术语的情况下,不可能让英语屈就,理解隐藏在转音后的“表音文字”中的语义。因此,像近代传教士主要采用归化翻译西方术语,中国法律术语的外译,不主张采用英文转写的方式,而应采用直译、意译或借用等方法,融入英语语言系统。因此,对于“人民调解”、 “死刑缓期执行”等能够体现中国人民以和为贵和人道主义精神,值得向西方宣传的术语,译者在理解其独特内涵,心知其在很大程度具有“不可译性”的基础上,要在英文已有的词汇中,寻找最佳“对等物”,构成适应英语语言体系,并能够反映原术语涵义特征的译名。
“人民调解”这一术语,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是我国特有的基于传统“和谐”文化的诉讼外调解制度。而英文法律术语“mediation”的定义是“the most popular form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 involves the appointment of a mediator who acts as a facilitator assisting the parties in communicating, essentially negotiating a settlement”。二者相同之处在于“调解”行为,只是主体不同,而加上一个中国特色的“people’s”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术语的特色及其本质属性。“死刑缓期执行”是清代“斩监候”制度的发展,体现了我国对生命权的重视。西方虽无“死缓”制度,却有缓刑制度,借用“suspended”的“缓期”之意,就可以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翻译为读者可以理解接受的“suspended death penalty”。
四、术语翻译规律的影响
术语有独特的语言特点、命名原则和形成规律。术语翻译要遵循术语本身的规律,循名督实,确定译名。法律术语英译也要遵循术语的翻译规律,“以术语译术语”,反映出我国法律的概念体系,“以术语译术语”,即按照约定性、科学性、单义性和系统性的规律翻译术语。
荀子在《正名篇》中曾言:“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语言的约定俗成决定了术语翻译的约定性。术语的科学性指术语能准确而严密地用科学的语言反映事物的特点。单义性是术语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指的是术语词义必须是单一而固定的,在具体运用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术语的系统性指的是术语之间都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相互联系。
法律术语的翻译首先要遵循科学性,准确表达原术语意义,反映事物本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将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新设的“立案庭”译为“case-filing tribunals”,“tribunal”通常指特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审判组织,享有特定审判权,这里的“立案庭”设立的目的是让法官能够根据管辖权的要求,及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庭”仅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前提,本身不承担审判功能,因此这一译名可能导致理解上的误差,可以译为“registration office” ,既契合立案庭的功能,又暗含审查的意义。
术语英译还要遵循单义性,一个概念只用一个术语来表达。语言中存在很多同义词,同一术语可能存在一个以上能够基本表达其意义的译名,如“涉外民事关系”这一中国法学的特有概念,就有“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foreign civil relations”和“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四个译名。即使是所谓的同义词,意义也有不同,不同的译名不能让读者产生同样的观念,因此,法律术语翻译要一名一义。
术语不是孤立存在的,术语翻译要遵循系统性原则。术语学所讨论的概念彼此之间都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相互联系,一个专业领域的全部概念组成概念体系。译者处理术语时,要将它与一个语义整体联系到一起,在保留约定性原则的情况下,尽量在译名中体现原术语之间的联系。如“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分别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将犯罪人期限地关押在监狱”的刑罚,二者都对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惩罚,将其分别译为“imprisonment with work for a definite term”与“imprisonment with work for an indefinite term”就能够反映出两个术语表达的概念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