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德治国”主要思想,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探究“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内在联系,为十八大以来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些许现代价值。
关键词:德治;法治;文化理念;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内容解读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一种人生活意义的选择。因此,一个国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根本上受其社会结构样态、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素质、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国际发展态势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左右。江泽民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既是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结构发展状况的理性认知,也是对中华民族生存意义的合理选择。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并凝聚中华民族之向心力。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德治还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在深层次上对“有序化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做出合理的阐释,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从道德的状态进入德治状态需要各种主客观条件,其中道德的正义性与正当性是核心因素。在人治社会结构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德治,即道德统治并不一定带来德治的良好状态,“德”存在于多元领域,不同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道德。道德由私人道德、道德规范和道德信仰等部分组成。私德仅仅发生道德的一部分,两者是不同的,“要具有一种美德,就应该能够和愿意按照原则行事,并遵守与某方面的道德相关的各种规则而不管相反的诱惑是什么。”除了作为私人道德的个体美德,还有公共道德的存在,它的价值在于调节人际关系,实现社会正义,形成社会秩序。德治是通过良好道德而实施合理管理的一种治理国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过道德的合理运作实施社会控制的原理与制度。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并不排除人在法治中的积极作用。西方法治思想特别是近现代法治思想表明,职业化法律家与法律程序一样决定着近现代西方法治化进程。当然,西方强调的职业化法律家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技术素养的人。法律家及其技术素养显然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人的因素,后者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强调他们的道德训练和修养。以治理者的道德素养保障治理的正义性与以法律程序和法律家的职业素养保障法治的正义性是中西方法治实践对人的因素之于法治作用的认知区别。
二、双管齐下,德治与法治创新结合
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德治是中外历史上古已有之的治国理念,江泽民总书记的创新之处在于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涉及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能否结合,即两者结合的可能性问题;二是如何结合,即结合的路径和方式问题。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何以可能,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肯定性分析: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逻辑前提。在逻辑上蕴涵着一个前提,即德治与法治不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因有差异而能互补,因能互补而需要结合。正是这种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已经在上面探讨过了,这里就不多提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治与德治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更始观念、规范或制度以及秩序的不同。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补或重叠使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基于对法治思想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它更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同时要求法律必须遵循一定原则、规范或理想,也就是说法治既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更要求法律本身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必须体现在法律当中。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应当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两者的价值旨归是一致和重叠的。只是在不同的文化域,人们给予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实现需要民主程序的完善和公民的自由的存然性前提条件,民主和自由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政治基础。以建设法治国家为政治取向的治国方略不可忽视德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的内在关系。自由、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追求,而这皆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德治的提出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尤其是精神方面的发展为目的,人的自由不仅仅表现在不受外部压迫,更表现为人的内在价值的自由全面的展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德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我国,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的,人民群众既是“治”的客体又是“治”的主体。因此,治国所“以”和“依”的德与法,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自由的基础上确定,进而取得“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