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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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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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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法治思想最为明确的一个现代解释是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所作出的,这特别见于他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两部著作之中。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中,特别是在这部书的第三卷“自由人类的政治秩序”(1979年)中,哈耶克继续讨论了为保持法治而必须的一些制度方面的考虑。虽然这些制度不同寻常,却肯定值得我们注意,本文正是要讨论哈耶克的法治观念。我们将首先看一下法治思想的价值,然后探讨一下符合法治思想的法律所应具有的特点。随后,我们再简要地探讨一下法治原则对政府的强制权力所蕴涵的限制,特别是法治原则对哈耶克所说的所谓“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的否定。

哈耶克关于法治的论述

对于哈耶克来说,法治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且是“一个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规则,是一个元法律的学说,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他在《法治的政治理想》中说: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对政府强制权力的这种限制和宪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并不相同,这种限制其实是宪政原则的更深层的、更基本的原则。法治比法制更为广泛,法制要求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工作,而法治则要求法律应具有某些正常的属性。可以把它看成是评判法律的标准,或者如Barry所说,“在某种意义上,它(法治)是评估法律能否相当于传统的、自发形成的法则的学说。”

诚如哈耶克所说,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其核心就是承认自由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指的是来自他人的专断的强制被减到最小限度。在哈耶克的思想中,自由不仅是一个好的价值观,而且是一个“不能为了其他特殊利益而牺牲的最高准则”。其他价值不是与自由并列的,而只能是自由的结果。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自由不可能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法律保护我们的自由不受他人的侵害,而不是限制我们的自由,在这里自由指的是免于强制,而不是所谓的内在自由或我们希望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沿着洛克的路径,哈耶克指出:

“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他人和组织以及大政府的干涉;这里所说的“法律”,在哈耶克的后期著作中,指的是保护自由的法律,或者是:

“与具体对象无关的规则,它对所有个人有同样的影响。”

虽然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但哈耶克也看到,法律也可能会严重地限制自由,特别是立法机构的巨大立法权力,可能成为“主要的压制工具”。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政府就必须接受法治这个元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它用它的权力去强制别人。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除了意志自由而外,他并没有说自由还具有内在价值,没有说自由本身即具有价值,而是把自由看成是工具性的善,把自由看成是实现至善(ultimate good)的有用工具。在下面这段文章中,和“错误的目标”相比,自由显示了它的作用:

“自由主义的中心思想是,实施公正的一般法则,保护公认的个人私有领域,将促使应付复杂的人类活动的自发秩序得以自动形成,这比任何有意的安排都更可取,因此,必须限制强制活动,以保证这种自发秩序的运转。”

这种自发秩序的思想贯穿了《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一卷的始终。社会中这种自发产生的、多中心的秩序,让我们所有人都可以运用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的分散的知识和技能。在自发的秩序中,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各种各样的知识得到等价交换,因此,我们将从我们所不具有的更多的知识中获益。这里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自发秩序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克服我们那些不可避免的无知的工具,因为基于自发秩序的社会不受有限的人类意识的限制。另一方面,一个中心的、计划的秩序,或者安排,则受到计划制定者的知识和理解力的精确性的限制。

如果我们要创造实现“进步”的有利条件,自由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进步”在哈耶克那里就是“一个人类智能的形成和改进过程,一个对我们有可能了解的、我们的价值和需要经常变化的事情的适应和学习过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不可能计划进步,因为进步并不是在向着一个已知的目标演进,而是一个获取知识的过程,在这里,某个时刻可以到达什么程度是无法预知的,各个人都具有各不相同的而且不断变化的目标。能够达到什么特别的进步根本无法预知。对于那些通过强制别人而控制社会的人来说,他无法预料许多“偶然”出现的进步机会;而如果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他的能力去捕捉他看到的机会,那么进步就更容易出现。此外,我们也不知道谁会作出有利于社会的特殊的发现,如果允许所有人都生活在自由社会中,人类物质生活的改善就更有可能出现。

这样我们就看到,哈耶克并不就自由本身去讲自由的价值,而是说,自由可以让我们更有效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自由可以为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发现创造条件。在法治条件下,可以获得自由,而自由又将是我们克服自己的无知的工具。如果不是因为我们对许多事情一无所知,自由也就没有什么价值。

如果我们是全知全能的人,如果我们不仅知道那些影响我们达成自己愿望的所有事情,而且也知道我们将来的需求和愿望,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而且,个人自由将使我们的远见无法实现。

自由是我们物质福利的需要,或者换句话说,自由是增加我们的物质财富的需要。用Marxian的话来说就是,法治所保障的自由,是提高人类生活的物质条件的高效的组织形式。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说自由的价值仅在于提高我们的物质生活,这样的理论不见得是一个好理论,因为它可能与我们的伦理价值观相矛盾。然而伦理学“不能作为基础,不是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的基本规则,不是总要服从的,而是一个在我们的直觉不能确定时组织我们的直觉和提供对于伦理问题的指导的一种结构。”

一个在直觉上更吸引人的对法治下的自由的辩护由Finnes在他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作了论述。Finnes将法治看成是一个法律系统的应有的特殊的善,因为法治将个人作为道德性的人来看待,使得个人免于成为强制者的“生物性的工具”。

个人将只是他自己,即,他具有能够承担自己责任的人的尊严,不能为了别人的方便而不许其他人过自己的生活,而应当允许和帮助其他人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显示自己的存在。

虽然Finnes说法治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但它与哈耶克所说的很不一样,哈耶克认为自由的作用在于能为我们带来繁荣;先不论我们知识的局限性问题,在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系统所应具有的特性方面,两位理论家的讲法是类似的。人为的组织无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时,我们才需要自由,对于这一点即使我们不同意,我们也不能拒绝哈耶克的法治将保障扩大自由的思想。哈耶克好象注重自由对社会整体的福利的贡献,但Finnes却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问题的。实际上,这两个观点是互相补充的。个人自由让个人自己选择自己的目标,这对他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也是必要的;这两者并不" 矛盾。哈耶克承认人们的直觉可能不喜欢这个“有用的朋友”,但他认为不能用这种本能去评判是否需要自由。自由的重大意义还是在文明的进步方面,对于人,必须将他看作是有道德价值的人,对于Finnes的这个观点,我们无法表示反对。

对于保障自由的法律应具有哪些特性,我们以后还要仔细讨论。我们还要注意到这样一种说法,那就是有些学者认为哈耶克也赞同我们前述的从个人方面考虑的观点。例如,Timothy Fuller认为,“哈耶克欣赏法治对道德的保护”,而且“法治防止了混乱和随意性,使得对人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成为可能。”按照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的说法,“经济的”利益“仅是一般机会的欲求,具有达到无法肯定的目标的能力的欲求。”Fuller得出结论说,自己选择自己的目标,这对于人们的个性是必不可少的。从可以做某事的比较积极的自由的定义上来看,而不是从别人可以对我们做什么事的消极自由的定义上来看,这可能更加真确。物质利益(钱,或其他相当的东西)的有用性表现在“迄今为止,它能让人更有价值,更成功,更幸福,或者更能过一种道德生活。”Dworkin说,考虑其他价值的人是一个“小绿皮书崇拜者(fetishist for little green paper)”。Fuller解释说,在哈耶克那里,物质利益并不是个人自由带来的最重要的利益。

如果我们在物质利益之外去考虑法治问题,情况会好得多;但是我们要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对于那些在没有法治情况下能够获得既得利益的那些人,他们会暗中破坏法治。

虽然这个解释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哈耶克认为对法治保障下的自由“必须坚定地捍卫,不能向私利作任何让步”,可是这种说法很难吻合哈耶克著作中的某些观点。这个说法也模糊了哈耶克在“个人自由”和“能够做某事的自由”两者之间作出的严格区分。Fuller的分析是有价值的,因为,这种分析清楚地把自由对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对社会的价值联系了起来,即使这种综合其实并不是哈耶克的思想。

我们已经看到,自由不可能导致混乱,而是要保证人类活动的“自发的秩序”的出现。它通过一种一般的统治原则,防止我们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互相碰撞。在讲到“法治”时,哈耶克头脑中想到的,正是这个一般的统治原则。现在我们转过来看一下,体现和符合法治原则的一个特别的法律,到底应当具有哪些特殊的属性。

法治的要求

抽象性和一般性:为了满足抽象性的要求,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必须“经得起长期的检验”,因此它要考虑到未知的情况,不考虑具体的人、具体的地点和具体的对象。

通过与专门的和特别的命令进行比较,哈耶克解释了抽象性原则。对于命令式的法律来说,命令者的目标是要达成一个特别的、具体的结果,因此命令者不可能公正地行使其强制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命令是专断的,命令者可以决定命令谁、要他去做什么。这个组织的统治原则不可能符合规则必须是抽象的和一般的这样一种要求,因为在这里人是命令的附属物,一个人是什么角色,任务和目标是什么,都由命令者来规定。个人被强迫按照命令者的意愿去做,无法自由地采取他自己的行动。如果政府的强制权力只用于一般的强制,抽象的规则将施加到未知情况下的未知的人,另一方面,也无法预言特别的结果,无法知道谁将从中受益,因此也无法确定对某类人有何利害。

正是因为立法者无法知道他的法律将用于哪种特殊情况,正是因为只能依据这些法律和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因此我们才可以说,是法律,而不是人在统治。

因此,抽象的、一般的规则不强制个人,在这个意义上,服从这些法律,我们就不会受到他人意志的支配。它们可以看成是“游戏规则”,从这个规则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某个已知情况下,强制机器是如何被使用的,我们可以做哪些事。在法治条件下,我们其实可以不受国家的强制,因为我们可以不把自己放到一般的、抽象的规则将要加以强制的场合中去。

可预见性:哈耶克的法治学说的第二个要求,就是法律必须是可以知道的和确定的。这并不是说影响法院裁决的那些规则都必须是写出来的或能够用文字表达的,而只是说法院的裁决是可预见的。在《法律和秩序》中,哈耶克提出了较为一般的观点,那就是,我们并不需要知道影响我们活动的所有法律,除非我们的行为跟这些法律有关。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并不是说它们要有清楚(用文字表达)的形式,而是说发现个人实际上需要遵守的法律是可能的。

如果影响法院的裁决的法律是“可以发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符合法治的第二个要求。确实,许多这类法律可以认为是符合这个要求的:

“仅仅因为这些法律能够为关心它们的人所了解,结果他能够预言,符合他的预计,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示了‘正义’。”

正是因为我们掌握了这个“正义”,而不是事实上的偏见,可以预见的法律,才可以指导我们的行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的第三个特性,就是它要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对于这一点,哈耶克解释说,要确定一个标准比较困难。它跟法治的第一个要求有联系,但要求第一个特性更加一般化。Kukathas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法律的内容应当是一些通则。”不针对某些人、某些地点、某些对象的一般通则的一个重要优点是,不需要专断地在人们之间作出区分、形成特权或歧视。

可是,哈耶克也注意到,一个很有偏见的立法者可以制定出一部法律,它具有一般性的特点,但却可以十分不公正地将个人区分开来。“抽象地进行区分总可以弄到这样的地步,区分出来的人只包括已知的一些人,甚至只包括一个人。”问题是要允许法律进行相关的区分,但不允许进行专断任意的区分和形成特权。某些规则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人,如果仅有这些人具有某些特定的特性的话;这与平等的原则是可以相容的。哈耶克举了一些例子,例如那些仅适用于盲人、妇女和一定年龄的人的规则。然而,如何进行区分而不与平等原则相矛盾,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快速的处理方法,哈耶克建议进行两个试验。

首先,对于这样特殊区分出的团体,如果团体内的人和团体外的人都接受这种区分,那么这种区分与法治的第三个原则并不矛盾。这并不是说这种对人作出了区分的规则要得到一致同意,而是说,一个人是否同意这种区分,与这个规则是否将他划到这个团体中无关。

因此,如果只有团体内的成员同意这种区分,那它就是一种特权;如果只有团体外的成员同意这种区分,那它就是一种歧视。

这个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试验手段,它提醒我们,一个规则是否在团体或个人间作出了专断的区分。象Barry一样,Waldron指出,南非以前的限制黑人拥有土地的种族隔离法无法通过这个试验。另一方面,可以推测出来,对于限制弱视者和盲人驾驶汽车的规定,受到这个规定限制的人和其他人,都会表示赞同。对于这个“两个多数”试验的一个批评是,它必须排除那些有争议的试验方式。一个花费了政治代价的例子" 是1906年的劳资纠纷法,它使工会获得了阴谋活动的豁免权,助长了劳资纠纷的发展。这个法案看来难以通过哈耶克的“两个多数”试验(哈耶克明确地把它看成是不合理的专断的特权),至少在这一点上它是有争议的,那就是,用法案保证工会成员能够从雇主那儿得到重要的最低标准的薪金和其他条件,这是否合适。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某些其他方面的考虑可能无法相容。

哈耶克建议的平等性的第二个试验是,必须不能预言法律对某些特定的人将会有怎样的影响。

法律平等性的目的是要同等地改善未知的人的机会,而无法预言它将会有利于或有害于某些已知的人。

哈耶克的社会和政治理论的基础之一人类的“本质上的无知”。这是因为我们的知识是有限的,因此我们需要抽象的、一般的原则的指导。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我们不知道,而且确实无法知道抽象的、一般的规则将会有怎样的影响,所以法律的公正性才是可能的。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实际上,我们不知道它们的具体影响,我们不知道这些更远大的特殊的目标,不知道它们将帮助哪些特殊的人,它们只有这样一种形式,即很可能在整体上有益于受它们影响的所有人,这才是正式的规则的最重要的标准,我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

因此,如果立法者不知道谁将从它受益,法律就不可能通过对个人进行区分而产生特权或歧视,它也就无法制订出对大多数人有利的措施。

很明显的是,在哈耶克的著作中,法治所提供的对“特定的基本价值”的保护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只能制定上述的那些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

法治和政府的酌处权

在对于政府的自行决定权的限制方面,从政治观点看,哈耶克关于法治的思想是有争议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例外,就意味着,政府应当象个人一样,同样受到那些法律的约束。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法治只限制政府的那些强制活动。和Dicey一样,哈耶克相信,在管理自己所掌握的资源方面,政府可以象个人一样自由地追求它自己的目标。重要的是,在法治原则下,“公民个人和他的财产不是政府管理的对象,也不是政府用于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

象Dicey一样,哈耶克看到,法治而非人治的原则否定了专断的权力,“否定了任意性、特权、以及政府一部分广泛的酌处权”,在这里哈耶克将专断的权力定义为“不受一般规则限制的特别意志的活动棗不管它是一个人的意志还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在法治条件下,除非强制的规则具有前面所讨论的特性,否则政府就不能将强制权力加在公民的头上;特别是,政府(民选的或非民选的)的意志只能在一般规则确定的相对明确的框架内行动,并且使其不确定性减到最小。

下面我们将讨论一下与法治相关的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治原则与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不相容。哈耶克作出的说明是:

“除了实施一般的规则而外,政府不能使用其强制权力去实现特别的平均主义的目标,这不同于政府对这些问题的明确的关切;特别是,政府不能确定人们的经济地位,或者强迫实行分配的或社会的"正义"。”

反对这个假想例子的一个可能的理由是,进行这种再分配所需的钱可能需要通过征税取得。换句话说,它将只能由政府负担,政府不仅管理它自己的资源,但也会管理私人的资源。MacCormick再一次建议,因为没有通用的征税标准,对总收入超过一定数目的个人,可以对多余部分征收预先确定的一个比例的税率。虽然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正当的经济原因来解释这个做法是否合适(例如,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可能防碍高收入者实现正当的社会目标的努力,因此将减少他们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但重要的是,只要立法者不去有意识地将特殊的人或组织区分开来,法治原则就不需要反对这种做法。如果立法者不知道在这个拟订的标准下哪些特殊的人将会过得更好,哪些特殊的人将会过得更差一些,那么所拟订的这个标准可以说是公平的。如果分配的正义意味着温和的再分配,其目的是改善不富裕社会的一般福利,是为了减轻生活的艰难和贫穷,那么这样的措施就不能说是“专断的区别和随意的行动”。象这样的措施实际上是正当的,在法治的控制之下,可以大范围地实施。

在我们结束讨论这个观点之前,必须指出,哈耶克的观点与MacCormick可能相去不远。哈耶克承认,政府可以通过“伟大的社会”的非个人机制,去帮助那些因遭受不幸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养活自己的人。而且,哈耶克指出,随着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政府对他们的帮助也没有理由不相应增加。由此而增加的税收,不能被看成是从一个“不重要”的少数集团向一个有组织的院外活动集团的分配,而应当看成是一个公共蓄水池,我们每个人都对它作了贡献,每个人也可以从它得到差不多同样的回报。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福利水平,无法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确定。

结论

哈耶克对于法治的特殊要求提出了正当的而且清楚的说明。和Dicey的“古典的”、“技术性的”法律研究相比,哈耶克的说明更为抽象,用John Gray的令人难忘的话来说就是提出了一个“法律的一般精髓(common law Rechtsstaat)”的思想。哈耶克强调,如果要有助于自由,法律必须具有抽象性,这胜过那些特殊的程序性的保护措施,当然这些措施对于自由是重要的宪政上的保障,因为这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人身保护法)中包含有法治下的自由的思想。这里暗示了一个重要的实际考虑。宪法和宪政方面的措施依赖于一些基本的“政治”信念,关于国家的作用和职能方面的信念,如果它要得到受它所影响的那些人的支持的话。不管我们是相信哈耶克的“自由”观念,还是相信其他的政治观念,都是如此。正如Thomson所说,哈耶克:“使我们认识到,法律原则与一般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是紧密相关的。”

哈耶克对我们富有吸引力,是因为,如果我们接受哈耶克的政府作用应有适当限制的观点,我们就不会接受其他的那些观点。法治要求对政府的活动施加程序性的、主要是形式上的限制,而不是法律的内容应当如何的正式的规定。哈耶克的想法是,不管法律实际上含有什么条文,它都不能对个人受保护的领域构成侵害,除非是在那些由一般的、抽象的、可预测的和公平的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以内。然而,有人可能批评说,哈耶克把法治看得无比重要,这可能是过份了。有人可能认为,法治确实比法制要重要,但法治只是法律应当具有的善中的一种。我们下面用Joseph Raz的冷酷的看法来结束本文:

“法律可能以很多方式损害人的尊严。我们可以注意到,法治并不能保证这样的侵害不会出现。但这一点也是很清楚的,如果有意无视法治的原则,人的尊严必将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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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4
摘 要:阅读此文,一方面,不难看出作为实证主义的倡导者之一,哈特试图通过澄清实证主义的内在主张并诠释法律、道德的真正意义和特点,以期证明实证主义的二者分离主张并非种种罪恶之“源”、“是”与“应该是”或“法律实际是什么”......
弗里德曼和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1)
发布时间:2023-06-06
摘要:弗里德曼作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长期坚持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的主张,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认为大多数政府干预有害无益。弗里德曼对政府和市场的看法是片面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各有利弊,应该把市场调节和政府......
人性和谐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03
当今世界,人与自然、人与人、身与心等方面关系的日益紧张,人性压抑、扭曲、残缺、失衡等现象愈演愈烈,饱受社会失和、人性失和困扰的人类呼唤着社会和谐和人性和谐。于是人们纷纷对人性和社会和谐这两个延续至今的古老问题进行追问,......
浅析食品营养与慢性病防治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
发布时间:2022-11-30
1慢性病流行趋势我国居民膳食能量供应充足,体格发育与营养状况总体改善。但膳食结构发生变化:粮谷类和总蛋白摄入量基本持平,脂肪摄入量过多,蔬菜、水果摄入量略有下降,导致超重肥胖问题突显, 根据《中国成人超重和肥胖预防控制指南》建议,体重过低:BMI正常:18.523.9;超重:2427.9;肥胖:BMI28。BMI(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m2)。调查显示,肥胖人群的膳食主要由酒类、糖类、盐.........
浅析康德的自由思想
发布时间:2023-05-28
摘要:自由概念一直是哲学家们讨论的话题,对自由研究颇深的一位便是康德。他以其独到的哲学眼光,通过对自由实在性的确证,在为人的自由和尊严进行维护的同时,他找到了一条超越前人的曲径小道,在“曲径通幽处”的小道上,康德对道......
医院政治思想工作同和谐医患关系之间的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社会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人们生活品质提高,健康追求逐渐提升,医疗纠纷随之增多,医患关系面对新的挑战,医院在此项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树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几率,医院应在开展思想政治工......
作为政治寓言的「无间道系列」
发布时间:2013-12-18
《无间道》(Infernal Affairs)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的香港取得空前的成功,不但有人视之为走向没落低迷的香港电影新希望所在,甚至罕有地受到特区首长公开赞誉。然而,具讽剌意义的是,《无间道》却可能是香港电影历史上最强烈的政治寓言。 ......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
发布时间:2023-06-23
目 录一、言论自由及其法律界限二、网络与言论自由传统法律界限的冲突三、美国的经验四、总结美国历来是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度,它不仅将言论自由规定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险......
浅谈民事法官之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要: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民事法官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具体包括实体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和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在行使的过程中基于主......
“自由”之花朵朵开
发布时间:2023-02-06
2009年,四川省双流县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小”)在追寻学校发展轨迹,总结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把脉学校的历史文化与创新特色,叩问教育的本质,怀揣着“每一朵花儿尽情绽放”的美好夙愿,抛开功利,回归教育的原点。双流实小的幸福......
自由主义:法权自由的底线与实质自由的目标
发布时间:2023-03-13
" 摘要:本文分析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法权自由”与“实质自由”的涵义、价值观及实践意义。着眼于中国思想界的“主义”论战,文章概述自由主义的演化和内部流派,回答“自由主义是什么”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比自由主义与其它主......
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
发布时间:2023-07-07
" 摘 要:自由与宪法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美国宪法与宪法修正案有143个“不得”与“应当”(平均到宪法有20.5个/条),所有的“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故人人均需牢记:你的自由是宪法之母......
分析成本管理、财务理财和财务评价三者之间的联系
发布时间:2013-12-18
分析成本管理、财务理财和财务评价三者之间的联系 分析成本管理、财务理财和财务评价三者之间的联系 分析成本管理、财务理财和财务评价三者之间的联系 摘 要:文章主要提出了集团公司的现代财务管理工作从会计核算、财务......
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要】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恶劣程度,甚至可能构成了犯罪。对于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一方面说明教师道德情操的滑坡,另一方面反映出法律规定的缺陷,本文试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入手,浅析当前中国社会条件下对于......
浅谈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沟通
发布时间:2023-07-13
学界倾向于从美学的角度理解《判断力批判》,或者以审美的角度来解读康德对自然与自由的沟通问题,这说明大家比较重视《判断力批半归中的审美判断力批判部分,而对目的论判断力批判部分重视不够。本文试图从批判哲学的问题出发,探讨康......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演变过程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发布时间:2023-07-03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演变过程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演变过程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演变过程及他们之间的联系 精 品源自语 文科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对相互对立的世界观和......
抑郁与不同自尊结构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0
摘要:抑郁与自尊之间的关系目前的研究取向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从自尊水平来研究,包括外显自尊、内隐自尊、外显与内隐自尊的差异与抑郁的关系;二是从自尊稳定性角度来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外显水平的自尊稳定性上,缺少内隐水平自尊稳......
《道德经》中的自然法思想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25
一、道家自然法思想形成的条件 春秋战国(前100年前220年)是中国社会激烈变革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情况下,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景象,在总结夏、商、西周法哲学思想基础之上,以时代环境为平台,法哲学思......
谈职高音乐与素质教育之间的联系
发布时间:2017-05-31
谈职高音乐与素质教育之间的联系音乐的分类有很多种,整个地球上有着永远听不完的形形色色的音乐。但它的情感和作用是共通的,尤其对于职高的更具灵性的学生来说,音乐学习与素质教育的结合并不难。我以为只要努力做到以下四点,就能将音乐学习与素质教育完美结合,二者泾渭分明却又不可分离,相得益彰。一、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特长音乐是遍布全球的艺术品,全地球的人都会听音乐,而几乎所有的人也都会唱歌。只是好听与难听的区别罢.........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7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摘要: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有行政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和自由主义的自由的根本区别
发布时间:2023-06-21
引言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第一章的开头,引用了黑人的解放者亚伯拉罕?林肯的一段话,正好可以看做对本文立意的最切表达:关于自由一词,始终没有一个好的定义,而美国人民现在恰好亟需一个定义。我们都宣称信奉自由,但用词虽同,所指迥异......
讨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9-20
宪法与行政法在作用上略有不同,宪法的主要作用是分配权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行政法则是用来规政府及公务员的行为。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都是用来限制政府手中的权力,从而防止公民的个人权利成为政府任意支配的工具。因此作为公法领域......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
客观看待法治政府与政府公信力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1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政府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法治国家的关键,重点在于通过确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基础并运用一套公平的规则设计为政府权力的运行提供充分和有效的制约,其核心就是......
道德滑坡期法律的角色扮演和“道德条款”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难免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个道德大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鲜事物,也带来了新的观念、新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方式,而它们当然也无可避免地与传统......
解析体育舞蹈与音乐之间的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3-06-03
一、体育舞蹈自身对音乐需求的特殊性 体育舞蹈的一项融体育、音乐、舞蹈艺术与一体的、具有独特表演魅力的难美竞技运动项目,它最大的特点是在音乐伴奏下进行的一项律动性的身体运动,它与音乐紧密相关,没有音乐伴奏的体育舞蹈不能称......
道德之剑的熔铸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毕竟不同于《行为准则》,虽然其间的很多内容在笔者看来可以且有必要以《行为准则》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拘束力。但它同样还有部分内容是着重于内在调整的,无法加以外化或者量化。况且既冠之以“职业道德”之名,就......
试论中职体育与终身体育之间的联系
发布时间:2022-08-30
终身体育,是指一个人终身接受体育指导和教育以及进行身体的锻炼。中职生阶段是培养终身体育教育的最佳时期。中职体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中职体育又是终身体育的基础。解决如何在中职体育领域贯彻终身体育思想、培养学生运动兴趣以及运动习惯的问题,是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养成终身坚持锻炼习惯的前提。【关键词】中职体育;终身体育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提纭巴耆人格、首在体育”,但是有一部分人,当其结束学校学习生涯.........
论法德共治与政治体制之特性
发布时间:2023-01-06
" 从理论上来看,法治与德治无论是作为社会秩序状态,还是作为国家治理方式都不可 缺少政治体制的基础支撑。对中国来说,由于政府在法治与德治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者的 角色,实际的发展进程对政府进而对政治体制的依赖就会来的更大一些。显......
家庭道德与社会道德之贯通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要] 唐君毅先生认为仁心仁性是道德的根源。仁心仁性具有普遍性、以人为目的和意志自律三大特性,它决定了家庭道德与社会道德并无本质区别,而是相贯通的关系。在传统伦理关系中,个人与他人是直接贯通统一的关系,道义与情感是直接......
依法治国:抗争性政治的化解之道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国内知名政治社会学学者于建嵘先生作为游走于中国底层社会的一位政治社会学专家,是“底层研究”的学界先锋,其作品《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一书很好地展现了其“底层视角”的学术解读框架。文章拟从依法治国......
函数的几种常见性质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发布时间:2023-04-08
函数的几种常见性质及它们之间的联系 摘要 本文讨论了函数的几种常见性质.即连续性,可微性,单调性和可积性,考虑了它们之间的联系. 关键词 连续......
道德之剑的熔铸
发布时间:2023-03-17
可以说,单纯的道德教育甚至不能保证法官们职业道德观念的科学性。其次,认识到“什么是道德要求的”并不一定会导致道德的行为,这里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将对良好道德的追求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在需要。毕竟,道德也只有在行为主体将其内在化时......
道德之剑的熔铸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于当代中国法治是一种必要的尝试,对此认识的不同也将意味着不同的走向。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谨防道德强制和道德教育泛化两种危险倾向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论证。而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危险倾向其......
儒家传统中的道德和宗教道德
发布时间:2023-05-16
" “德不孤,必有邻”(4:25)孔子《论语》中的这句引文,能给任何读者或作者的心灵引发希望与恐惧之双重撞激。说其希望,乃因其那激动人心之断定:人的美德将永远不会遭致忽略,而真正的共同体终将出现;说其恐惧,乃因其暗示出......
写小说的快乐和自由
发布时间:2015-08-25
大概在我刚刚从诗歌写作转入小说写作的时候,我曾经写过这么些话,表达我对小说这种文本的理解,在小说的世界里,我与过往的智者相遇,并且对这种形式充满了别样的兴致―― 首先要说的是:写小说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马尔克斯第一次......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0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
“道统”与“政统”之间
发布时间:2023-06-25
上世纪90年代初,余英时教授发表《钱穆与新儒家》一文,系统而尖锐地批评当代新儒家熊十力、牟宗三等人,其中特别是关涉到熊、牟以”心性”论”道统”的讲法。该文颇受关注。遗憾的是,在有关的讨论与争论中,无论是余文的支持者还是......
“仁之德”与“道之德”:先秦两种德性思想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1-15
摘要:孔子和老子分别开创了儒、道德性思想先河并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以“仁之德”和“道之德”为其特色的孔、老德性观,不仅代表了中国德性文明发展的两大历史趋势,而且在彼此融摄中共同维系着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传统与主干。新形势下,认真解读两种德性观的内涵,在思想“原点”的比较中探索它们在核心概念、主体价值取向和德性养成路径上的差异性,传承和弘扬以“社会伦理”见长的孔子德性观和以“自然伦理”见长.........
从道德与法律关系谈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构建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 要 德治和法治是中华法律体系两大基本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两大重要构成部分,在社会的发展管理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和道德的和谐统一是其顺利进行并成功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浅析武术与书法之间的渊源与关联
发布时间:2023-02-17
武术和书法是我国文化历史上两颗璀璨的明珠。文字记载了武术的理论和功法,使得武术的精髓得以保存和传承;同时,文字是书法的载体,它记载了无数的书法名篇;此外,武术和书法蕴含着我国诸子百家的思想,它们看似遥远,却又那么相近,它......
在两种宪政设计之间——自由主义与中国宪政改革
发布时间:2013-12-17
" 中国的社会改革已经迈出20年的步伐。改革的策略化取向已经将中国的改革推向一个尴尬的境地:要么打破这种人们已经习惯的策略化思路,而从战略性高度对中国改革进行整体筹划。要么在策略化的进路中继续盘桓,维持消防式的被动改革局......
浅析文化视野中的法治教育定位——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12-14
一、文化、社会与教育 (一)文化、社会与教育的关系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被认为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是对文化最广泛的理解,但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广,其内涵往往越模糊而难以把握。几乎日常生活的......
认真对待德性:自由心证的法理学再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27
内容摘要 作为法理学核心概念的“自由心证”,事实上已经被吸纳入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构成了我国司法建设的关键点。因此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法官根据自身对证据之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而对案件进行判定,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何在?......
论法治与公正的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3-06-11
摘 要:法治与公正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力求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良法善治乃是公正的有力保障;而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社会公正的实现......
周恩来道德修养之道
发布时间:2023-04-08
1943年3月18日晚上,周恩来在办公室写下了著名的《我的修养要则》,对自己提出了严格要求:加紧学习,努力工作,坚持原则,向群众学习。 周恩来反复强调世界观改造的艰巨性和反复性。他不仅把道德修养看成是每个党员的必修课,而且......
物联网与物流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在现代的技术发展中,物流信息技术已经得到了关注,并且在各个环节中也实现了信息技术的应用,同时它也成为了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方向。文章根据物流的相应特点和功能,将物流信息技术分成了6个技术或系统,分别是条码技术、EDL技......
苏宁:互联网转型由“弯道”进入“直道”
发布时间:2022-09-29
3月3日,大数据、信息消费等互联网词汇成为政协大会的热词。在全国政协开幕式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将互联网作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把互联网提升到战略高度,对很多传统企业来说,拥抱互联网、融......
浅析传统道德与法治社会
发布时间:2023-04-03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中国传统道德是以整体至上的社会责任感, 仁爱互助的原则, 自强不息的高尚品格及修身自律的道德修养为主要内容的。法治社会, 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 整个社会由通过......
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关系探究
发布时间:2016-09-08
一、人权法和和人道法的定义与历史起源 (一)二者的定义及比较 人权法和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人权法,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家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人道法,则主要是指在战争或武......
从“色、德之争”看德治
发布时间:2022-12-23
摘要:由孔子“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一言引发出对“好德”并非具有浅显的普遍性的结论,进而引出德治可能与否和可取与否的探讨,并证明德治是可能而不可取的。德治的理想性与非固定性注定了唯有与法治结合,德治才有继续存在的空间......
餐饮类发票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7
餐饮类发票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 餐饮类发票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 餐饮类发票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 「正文」 发票是现代经济体制中一个和广大消费者有着密切关系的票据之一。它虽然只......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2-21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
对当今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21
“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落后家庭教育观念和先有“严父”,然后有“慈母”的家庭教育模式,孩子的个性和创新思维能力会受到限制,自尊心和情感意志会受到挫折。作为家长要清醒的认识到:孩子就是一颗刚出土的小幼苗,他们应尽可能地沐浴阳......
浅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1-20
一、德主刑辅是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 一般来说, 依法治国主要是依靠他律,以德治国主要是依靠自律。而德主刑辅则是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1958 年,毛泽东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
论治学之道
发布时间:2022-11-23
在一个认为自己秉承着古典传统的 社会 科学 家眼里,社会科学是一种治学的实践。 研究 实质性 问题 的学者,像很多人一样,很快就对讨论琐屑空泛的 方法 与 理论 失去了耐心,感到厌倦。太多的讨论又使他自己的研究难以稳步展开。这种经......
生态文明是通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发布时间:2015-09-0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产品极大丰富是实现“自由王国”的必要条件。在他们的理想中,“摆脱了私有制压迫的大工业的发展规模将十分宏伟,……这种发展将给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当今世界人口......
法治的自治基础与自治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3-03-19
最近,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中国足球协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事件引起了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争议:足协,作为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自治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对组织成员行使管......
自由派?自由左派还是自由右派?
发布时间:2023-03-12
" 这是两位知名学者合著的一本小书。一位作者叫Stephen Holmes,是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教授兼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他一直研究自由主义,并以为自由主义辩护为己任。2另一位作者叫Cass Sunstein,在芝加哥大学同时担任政治学与法学教授......
浅论道德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认识
发布时间:2023-05-29
" [论文摘要]克服对于道德权利的传统看法,将道德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台起来,作为道德的基本属性看待。以道德的属性规定,实践“以德治国”的理论。 [论文关键词】道德属性道德权利道德义务 在“以德治国”的实践活动中,如何正确认识......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
发布时间:2022-07-29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 文章 来 源 教 育 网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体系应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迁徙自由权,出入境自由和获得、保留国籍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生活方式选择......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发布时间:2013-12-19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民法典的灵魂 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1]学界前辈谢怀木式先生尝言:“什么是民法......
论遗嘱自由之必要限制
发布时间:2023-07-09
摘 要 遗嘱自由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我们在坚持继承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应注重对遗嘱自由的社会限制。个人自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我们应将个体自由视作对社会的承诺,力求个人利益与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