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立法权作为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具有深厚的宪法渊源。文章着眼于中国与美国对于国家立法权的限制的不同,旨在透过中国与美国宪法对国家立法权的不同规定,探寻造成这种不同的背后的原因,即宪法原则的不同,以期为中国的国家立法权规定的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家立法权;宪法渊源;中美对比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本身就是宪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世界各国宪法无不对立法权进行规定。而国家立法权作为立法权中拥有最高地位的权力,自然会在宪法中予以或者原则或者具体的规定。不同的宪法原则会成就不同的宪法规范,本文旨在透过中国与美国宪法对国家立法权限制的不同规定,探寻造成这种不同的宪法原则,以期为中国的国家立法权规定的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
一、宪法对国家立法权限制的规定对比
正如分权原则表述那样,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或制约,国家立法权作为立法权中最重要的权力,也应该受到限制。两国宪法对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也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
(一)中国的国家立法权主体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受到的限制
1.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权的限制: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的立法主体,它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应当行使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立法权。全国人大的地位决定了其国家立法权受到很小的限制:第一,在立宪权上,全国人大不能制定宪法,仅拥有对宪法的修改、监督实施的权力。第二,在立法律权上,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宪法》及《立法法》未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权的范围限制;《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定限制。第三,在立法监督权上,根据《立法法》第87条、88条规定可知,受到限制的法律不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第四,其他立法权上,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有弹性的,可以由全国人大自己掌握的权力,也是无限制的。总体上说,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权只有授权限制和基本法律的不可转让制定权的限制。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受到的限制:第一,在制定和变动法律权上,一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除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若要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变动,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同时制定和变动法律权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第二,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权上,《立法法》第43条、44条、45条、46条及47条分别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要求提出、议程、审议、通过、公布及效力进行了规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是有限制的。第三,在立法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在行使立法监督权时也是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限制的。第四,在其他立法权上,其他立法权本身来源于《宪法》第67条第2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立法权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应当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并对其负责,所以,也是受到限制的。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主要受到宪法规定的授权限制和基本法律制定权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时候,会受到立法权限的限制,并且会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
(二)美国的国家立法权主体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受到的限制
1.美国国会受到的内部限制。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分为参议院与众议院,通过赋予两院平等权而产生相互的制约力,以防止立法权的扩张导致宪政体制的失败。要防止立法专制,就需要“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的单位”,“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为原则”,使它们彼此相互制约。开始,参议员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宪法第17条修正案生效,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按照选区选举产生。其中参议院代表各州,众议院按照比例代表人口。从两院的关系来看,根据宪法,除了参议院有权批准条约以及批准联邦行政和司法部门高级职务的任命、所有提高税收的议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保留修正和拒绝的权力外,国会两院享有同等的权力。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另一院拥有绝对的否决权。发生分歧时,两院共同组成协商委员会协商解决。当发生弹劾案时,由众议院提出并经参议院审判。在通过某个法案过程中,不仅要经过每个院内部的立法程序,而且要经过两院的一致通过,总之,两院之间可以比较好地起到监督与制约的作用,这对于双方行使国家立法权都是一种监督与限制。
中国与美国宪法对于国家立法权的限制不同,这根源于两国的宪法建立的理论基础不同。
(一)分权原则的不同
中国采取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学说,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权力之间也是需要监督的,但全国人大只受人民监督,而不受其他机关的监督,在我国不可能出现像美国那样的法院及总统对国会立法权的制约。我国国家主席对于法律有公布权,但是对法律的公布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作出的,一般认为宪法并没有赋予主席不公布法律的权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学说,因此,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互相监督与制衡,国会的国家立法权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制约,虽然法院作为非民选机关监督民选机关广受诟病,但是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得到了始终地贯彻。分权原则的不同,导致了国家立法权受到的限制不同。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考量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即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各个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从《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尽管法律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不能侵入任何的地方领域;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本地区的事务,但是也是会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的抽象审查的。这种模式被有的学者称为“集权分权模式”,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不会受到地方权力的限制,地方立法权要受制于中央的立法权。相反,美国奉行的是联邦主义,这项制度的背景在于,州的权力先于联邦的权力,联邦的权力是由各州通过宪法让渡的。按照《联邦党人文集》的说法,“新提出的宪法,非但没有表示要撤销各州政府,而且要使州政府成为国家主权的构成部分”,“各州政府显然要保留它们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权力”。既然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让渡的,那么保留的权力自然还是属于各州,这形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三)公民基本权利原则对国家立法权限制的规定方式不同
三、我国国家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通过前文对于中国与美国的国家立法权在限制方面的对比,发现中国国家立法权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下面将重点指出国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无限制
根据“二元论”思想基础,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也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而且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行使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立法权,规定国家中最重要的事项,一旦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对于公民伤害也是最大的。然而无论《宪法》还是《立法法》,都没有规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这是非常危险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将公民对全国人大的监督制度化,使公民的监督权具有可行性,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法律评估委员会,专门接收来自公民的法律意见;同时定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进行评估,监督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全国人大下设的法律委员会对要交付全国人大的议案进行评议,通过法律后由专门机关进行立法评估,会与法律委员会形成监督态势,保证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相对完善性。第二,宪法及其相关法可以明确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对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权的限制,可以具体列举全国人大不能制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有侵害的事项,以此限制全国人大的国家立法权。
(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国家立法权之间立法权限不明,不利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限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