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代前期河南部分州县在赋税征收中已进行折亩。嘉靖、万历后,一些州县在辖区内实行了丈地折亩均粮的办法。受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明代河南州县折亩在时空、力度和方式上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折亩制与三等九则制在赋税征收上只存在纳税方式的差异,对税负负担未有实质影响。一些州县的具体折亩措施体现了明代国家对均平理念的追寻与实践,而南北方在折亩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关键词:明代;赋税征收;折亩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代土地及相关制度研究一直受到学人的重视,梁方仲先生提到亩制差异与折亩问题①。何炳棣先生认为明代华北不少州县从明初即进行了折亩,中后期实行折亩的州县不断增加②。陈锋先生探讨了清代安徽折亩地域与时间、折亩动因、折亩方式,以及折亩前后田额比较③。栾成显先生对徽州府休宁县的万历清丈作了研究,认为休宁万历九年清丈是在维持原额的基础上进行的,清丈时将非耕地资源的山、塘、河、潭、城内地部分纳入到田土统计中,造成同一纳税标准下一税亩所包含的土地面积迥异④。商岘先生认为,折亩导致两种土地数据的存在,并分析了折亩对耕地数据的影响⑤。赵冈先生利用存世的鱼鳞图册进行分析,认为税亩总额大于实亩总额⑥。赵先生提出了处理折亩误差可行性的研究路径⑦。傅辉提到折亩的重要原因是在维持土地原额的基础上对丈量中超出原额部分的变通处理⑧。以上学者主要从制度史方面论述折亩及其相关问题,有些结论还有一定的讨论空间。本文拟在利用方志资料的基础上,从赋税征收角度探讨明代河南折亩的背景、折亩的进程、折亩体现的均平观、折亩对土地数据的影响以及明代南北地区的折亩差异。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河南折亩的背景
由于政府移民政策与垦荒优惠政策的实施,河南土地在明初的数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开发。卫所屯田与开中法能够维持军队供给,宗藩俸禄支出较低。明太祖、明成祖又认为维持“原额”乃国家仁政之表现。因此,较好的财政状况与政治理念使得明初赋税“原额”处于较低水准,这即所谓的财政“原额主义”⑨。这种较低且派定不均衡的“原额”大体上是根据明初政治、经济状况确定的,体现着国家与编户齐民间的人身支配关系。⑩就河南而言,赋役原额大体上是根据洪武二十四年(1391)黄册纂修时各府州县的田土和人口而确定的。其中某些地域,由于经济恢复较快,或受战乱影响较小,其确定的赋额因而较高。如怀庆府,据成化《河南总志》载,洪武二十四年怀庆府“户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三,口一十一万六千六百九十”,田土、赋税分别为“二万八千三百四十顷九十一亩”、“税粮麦丝米三十八万二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明清以来河南基层社会转型研究”(06JJD770010)
作者简介:牛建强,男,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暨黄河文明传承与现代文化建设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开封 475001)。
刘文文,男,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开封 475001)。
七百六十石”。而南阳府与汝宁府在元末所受战争创伤严重,尽管地域广大,但人口稀少,开发较慢,直到洪武末期人口和开垦的土地数量也很有限,其确定的赋税原额因而也较少。据成化《河南总志》载,南阳府洪武二十四年的田亩、赋税分别是“一万四千三百二十四顷六十五亩”、“税粮麦丝米一十三万九千二百六十三石”,汝宁府洪武二十四年的田亩、赋税分别是“一万三千四十一顷五十八亩”、“税粮麦丝米一十二万四千六百一十二石”。
明太祖为了迅速恢复残破的北方农村经济,实施了大规模移民计划,土地开发迅速。不过,受地理因素影响,这种开发是不平衡的,豫北和豫中开发较快,豫南、豫西南等地相对迟缓。体现在赋役原额上,即豫北、豫中等地在洪武末就处在一个相对高位上,这可从州县志中的户口、田土数字以及赋税额中得到反映,如怀庆府所辖六县,洪武二十四年田赋原额少的有三万多石,多的近九万石,其他各县也有五六万石。开封府杞县洪武二十四年近七万石。而同期南阳府的田赋数额,最多的如内乡县近二万石,最少的为邓州,近五千八百石,大多州县不足一万石。所以,怀庆府和开封府田赋数额远超出上面提到的南阳府、汝宁府的田赋数额。
伴随着大量移民进入和土地开发,土著与迁民、大地与小地、起科地与不起科地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据《明史・食货志》载:
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及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步尺参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这段材料清晰地记载了明初华北的土地登记情况,即土著占的是广亩,移民或者说屯民占的是狭亩,证明明初华北土地登记存在着大小亩的差异。至宣德时,将“无粮白地”(不起科地)从轻起科,为了保证区内的赋税保持原额,就有可能将辖区内土地折亩。
折亩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均平赋役。明初包括河南在内的华北平原的大、小地之别,一直持续到嘉靖、万历时期。这种局面与土地等级作弊纠结在一起,如豪猾将优等田地指作荒地薄地,严重影响了赋税征收公平性。而折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均平大、小地之间的赋役负担差异。
折亩非始于明代。儒家经典《周礼》即有“一易、二易、三易”之田的记载。北宋也有折亩痕迹,如马端临《文献通考》载:“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数是也,诏诸路概行之。”关于明初华北平原的折亩现象,方志中有不少实例,如郑州“洪武二十四年至天顺年,官民田上中下俱折上地三千四百四十二顷五亩。成化至正德年,官民田地上中下折上地三千五百二十顷七十二亩”。密县“本县民田分上中下三则,共折一色行粮上地一千二百二十八顷七十五亩。(案,洪武二十年令河南开荒田永不起科,每中地二亩五分折上地一亩,下地七亩折上地一亩)”。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抄录了山东诸城县情况道,“洪武初年,朝廷分遣监生并秀才丈勘北方田地。而本县丈勘者为小王秀才云。王不知何许人,其丈地以赋役为名,计亩准折。如肥地一亩折赋役地三亩;稍次一亩折二亩,又次者一亩折一亩半。照地折亩,按亩征粮,以为重轻等准则”。不过,记载明初华北平原土地登记制度的史料颇少,很难判定河南在明初实施折亩的地域特征。《明史・食货志》记载“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及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亩者”。尽管存在着折亩情形,土著占据广亩与屯民占据狭亩的矛盾在政治较为清明、行政效率较高、财政状况较好的明前期并未激化。洪武二十八年颁布诏令,“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在这种背景下,百姓便可较易地获得新的土地,以补偿因土地等级低下而造成的赋税缴纳中的缺额部分。 随着华北平原土地开发殆尽,加之权贵、豪强的掠夺,土地占有状况改变,他们把大量赋税转移到百姓身上,甚至把起科地变为不起科地,接纳中小户投献等。这导致区域内承担赋税的土地越来越少,而非人道的陪纳问题愈益严重,加之地方政府行政费用的结构性缺陷,地方政府越来越难“足额”征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以田赋为主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提高在册田地的单位田亩赋税量,来弥补土地“流失”所造成的赋税缺口;二是将新开垦土地纳入到税收登记系统。第一种选择会加剧百姓赋税负担,这样第二种选择也就合乎逻辑,即在保证原额赋税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将先前的开垦土地(甚至非耕地资源)纳入到税收体系中。
二、河南折亩的情况
尽管史料失载严重,还是有迹象表明河南的一些州县在明初即实行了折亩,不过大规模的折亩则是伴随着明中期后的清丈而进行的。未经过认真清丈的折亩,在理论上是很难达到均税效果的。不少方志对于折亩时间记载不明,较明确记载的大多都是嘉靖十年以后的。若明后期数据远小于前期,或者提到“小地”“成熟小地”“大地”和“一则地”等字样,都可视作折亩的依据。另,一些方志未载明折亩和折亩的比率,并不意味着该地方未实行折亩。下面我们依据具体材料以分府的形式来考察明代河南折亩的情况。
1.开封府
开封府共33州县,折亩的有27州县。郑州,洪武二十四年至天顺年间,官民田地上中下俱折上地三千四百四十二顷五亩;成化至正德年间,官民田地上中下折上地三千五百二十顷七十二亩。陈州,“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一亩”。钧州密县,“洪武二十年,令河南开荒田永不起科。每中地二亩五分折上地一亩,下地七亩折上地一亩”。新郑县,“嘉靖十年,丈地均粮,不问山河、沟涧,一概报册,增至原额九千四百四顷二十八亩。地薄赋重,即于是年定为堪、颇、平、走四色,折算比例略”。西华县,“嘉靖二十一年,从华民请,举壤土而丈量之,以定徭役……其所用弓,即陈州发下六尺二寸之官弓也,百年来遵守弗违”。尉氏县,嘉靖十年左右,知县游凤仪奉上司文移丈量过地,以五等为则,共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四顷五十六亩。又同书引《河南赋役文册》云,嘉靖二十四年,尉氏地三千六百六十一顷一十八亩。万历《开封府志》明确记载了洧川县、原武县、封丘县、阳武县等县的折亩情况。万历《开封府志》记载的田土数据有的比嘉靖清丈时少得多,如鄢陵县,“嘉靖十一年,知县冯霄奉文丈量过夏地三千五十顷八十五亩,秋地八千五百九顷”,而万历时为“官民田五千四百九十五顷四十二亩”。万历末年有的数据远少于万历初年的田土数字。如许州,万历初年“官民田一万四千九百六十顷六十二亩”,到万历四十六年(1618)“本州地五千三十九顷九十七亩”。前后数据相差悬殊,可以推断因折亩而致。延津县,“民地三百六十步为一亩”。中牟县,万历十九年,知县陈幼学“开荒折地,以苏民困”。扶沟县,“(万历)三十九年,核实条鞭法,共地三千七百七十顷四十六亩”,“定制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买卖地亩准此。上册征收则以三亩七分六厘五毫为一亩”。襄城县,“万历九年,奉文均田,田分平山下三则”,“共额折平田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四顷五亩”。汜水县,“爰分三等,今昔同之”,“共折一等中地二千三百九十顷九十亩”。河阴县,“原额上中下共折中地一千六百四十二顷二亩”。商水县,“每小地一顷折粮地六十六亩”。仪封县,“查本县民田三百六十步为一亩”,“卫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临颍县,“膏腴之田一而当一,平土冈田二而当一,硗瘠确田三而当一,沙泻斥卤田四而当一”。郾城县,“凡田额传志所列原额,即荆志明季三则折中之额,是万历丈量数也”,“折民田大弓三千二百七十九亩”。项城县,“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为一亩,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太康县,“小弓共地二十顷八亩,比照民田六百八十四步为一亩,共折原额地”。荥阳县,“原管折成一色民地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五亩”。陈留县,“前朝(明)原分全、减、轻三则”,“减地一亩五分折全粮一亩,轻地二亩五分折全粮一亩”。原武县,“民田临河四百八十步为一亩,卫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材料中所载丈量弓口大小不一,显示出存在折亩换算的情况。
2.彰德府
彰德府共7州县,折亩的有2州县。磁州,“嘉靖十一年,奉例丈地均粮,共折中地六千四百五顷九十五亩”。临漳县,“万历年间,奉例清丈地亩”,“二亩折一起科”,“堆沙地七亩折一起科”。 3.卫辉府
卫辉府共6县,折亩的有6县。万历十二年,全府官民夏秋上、中、下,共折中地三万八千六百九十五顷八十三亩。
4.怀庆府
怀庆府共6县,折亩的有3县。武陟县,“查本县民平沙地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民堆沙地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孟县,“清初田制,一仍万历之旧。孟县一等地三千七百八十四顷四十四亩”。温县,“原额五等区地:一等上地每亩夏秋两季税粮一斗五合,二等滩地二亩一分折上地一亩,三等沙地三亩折上地一亩,四等半沙半碱地三亩五分折上地一亩,五等全沙全碱十亩五分折上地一亩”。
5.河南府
6.南阳府
南阳府共13州县,折亩的有3州县。裕州,“膏腴之田一以当一,平、石、冈田二而当一”。新野县,“嘉靖十二年,奉例丈地均粮,凡四千八百二十顷六十九亩。今按,明季旧额三则地一万六百三十五顷七十二亩”。内乡县,“内乡独于田地外,将计二折一之山地二千七百余顷入册起科”。
7.归德府
归德府共9州县,折亩的有9州县。据载,“他郡有折亩有不折亩,而宋地皆折之”。显示归德府普遍折亩。
8.汝宁府
汝宁府共14州县,折亩的有10州县。光州,“万历十一年,知州李梧立地亩碑记现存,俱用七尺五寸为一弓”。信阳州,“查本州民田系八百六十四步为一大亩”。上蔡县,“地亩虽折而粮额依然。又更名原额大地一百四十四顷二十七亩”。新蔡县,“查民田四百三十二弓为一亩,更名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汝阳县、真阳县、光山县也存在着折亩现象,“汝属等处俱系大亩为率,汝阳三亩六分折一亩,真、光等县或四亩折一亩,惟息地小亩一例派算”。商城县,“自成化八年于固始县分出,彼因山高地瘠,田地硗薄,虽有上中下三等,概以小亩二亩五分折算一大亩,摊派原额税粮”。西平县,“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亩,民田三百八十二弓一亩”。确山县,“查民田九百六十弓一亩,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亩”。
从各地折亩时间看,能准确确定为嘉靖时的折亩州县并不多,而无法确定折亩时间的超过一半以上。一般来说,要实现丈地均粮的改革效果,需在丈地后对不同等则土地进行折算,然后分摊“原额”。这样,在嘉靖时的赋税改革中定有部分州县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折亩方式,那些未能确定折亩时间的州县也应有相当部分在此间实行了折亩。除此节点外,万历初年张居正大规模推行一条鞭法也应是折亩的重要时段。
三、非耕地资源纳入折亩中的思考
在传统社会,各个阶层均重视“均平”“公平”问题,明人王直在《抑庵文集》卷五《赠李知府赴任诗序》提到,“民之所好者,衣食足而力役均;其所恶者,饥寒之不胜,劳苦之不释也”。充分说明各个阶层对“均平”的期待,统治阶级认为适度的“均平”对政权的长治久安有利。非耕地资源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耕地,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非耕地资源纳入折亩范围,扩大了纳税土地基数,这样比较容易完成赋税征收。在丈地过程中,河南不少州县明前期就已将一些非耕地资源纳入其中,如成化《河南总志》载有洪武二十四年、永乐十年、成化十八年各州县的“秋地”,其中汝宁府息县称“秋田地塘”,说明息县当时即将“塘”这类非耕地纳入到土地之中。河南府嵩县有所谓的“山稞”,嘉靖九年,郑州知州邵腾汉丈地,“自山川沟涧,下逮沮濡林葬,以至道路阡陌,纤悉不遗,增地至五千三百八十八顷三十八亩”。开封府尉氏县有“荒冈无收地”则例。固始县“嘉靖元年起科官民田地塘共一千五百一十五顷八十二亩,官田地塘一十六顷四十七亩,民田地塘一千四百九十九顷三十五亩”。商城县“嘉靖三十二年起科官民田地塘一千二十六顷七十九亩”,汝宁府光州提到“嘉靖四十年,知州熊伟用鱼鳞挨丈法,分田地为上中下三等,夏税、秋粮轻重有差,丈得实在田地、山岗、湖堰、庐舍、街基、坟茔共八千二百七十一顷六十五亩”,其中的庐舍、街基、坟茔与上面的“荒冈无收地”相比,距离耕地更远,都提到了一定数量的非耕地资源,不管是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还是因为地方官在丈地折亩时的不合理行为,总之,不少州县将大量非耕地资源纳入到折亩中。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内乡县。 考当时度民田之诏,凡庄田、民田、屯田、职田、养廉田、荡地、牧地咸就疆理,未尝及于各山,故南阳府属州县之山皆不起科,而内乡独于田地外将计二折一之山地二千七百余顷入册起科,亦可止矣。又以原议下地之粮倍重,复估计中下山、荒山二万二千余顷以分任之。其意以为顷亩虽多而税粮甚寡,不致累吾山民,岂知后来按亩加银,竟为大困也。
原报中、下山部册为下山地,通为一则,共一万四千九百九十七顷四十六亩八分二厘九毫五忽六微六织。本道原议每亩派粮三勺,共该四百四十九石九斗二升四合四抄八撮七圭一粟六粒九颗八杀,由票上仍旧,今仍旧(以下二项,同府二州十二县俱无。右山二十二亩八分始当下地一亩,三十六亩六分始当中地一亩)。
原报荒山部册并在中下山内,十折一,与中下山同。本道原议每十亩派粮三勺,共地七千六百四顷五十七亩九分一厘四毫九丝三忽,共该粮二十二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三抄七撮四圭四粟七粒九颗,由票上仍旧,今仍旧(右山二顷二十八亩始当下地一亩,三顷六十六亩六分始当中地一亩)今又减去一勺七抄。
在州县政府原额不亏的前提下,对清丈出的土地以何种方式摊入赋税,未见有划一的规定。南阳府内乡县根据自己特点,把荒山纳入纳税体系,充分体现了基层政权某种程度上的行政自主性。内乡县下地负担过重,遂把部分负担摊到数量极为庞大(22000余顷)的中下山和荒山之上,自认为是比较公平的做法。不过,万历以后的三饷加派却是“按亩加银,(内乡)竟为大困也”。山地通过折亩作为耕地对待,要承担与土地同样的加派,因而导致大困,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质疑万历初将部分赋税摊到中下山、荒山上的合理性。这些州县将非耕地不同程度地作为折亩对象纳入征税的土地范围,也是因为这些州县的非耕地资源比例较大,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这种做法符合“均平”精神。
四、折亩的南北差异与折亩对土地数据的影响
1.折亩的南北差异
关于折亩的南北差异,民国《禹县志》里的一段文字讲得最为透彻:
折亩之少者其地犹中中,而折亩之多者其地殊低薄,又皆令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原额,以摊一县之原粮,而赋役由之而出。故各县之有折算,虽有多寡而赋之分派,则无移易宜,无不均也。山阳田之折也。亦若是而已矣。今以阎氏之论核之是折田之法,南北各省皆有之。其义总以地壤相悬,故以恶多抵美少,因皆有大亩、小亩之殊,而以禹田较阎氏之说,则名同而实异。阎氏所论折田,皆以新田之无粮摊入旧田之原额,使新田之亩多该归旧田之亩寡。统一县地之先后纵言之,从大地、小地之中别为大亩、小亩之歧,而禹之折田,则以山冈之粮轻,曲符平地之粮重,须山冈之步多差敌平地之步少。就一县地之彼此横言之,仅有大亩小亩之目,非由大地小地而来,故阎氏所论亩较亩或差至八倍而由禹所行亩较亩仅差至数分。
其中提到的阎氏即阎若璩,其关于折亩的观点收在《潜丘札记・论折亩》中。该文对江南某些地方的土地登记制度变化和折亩过程做了详细表述。这段文字不仅大略描述了明代土地发展进程和特点,而且指出了折亩的原因和折亩中需遵循的原则,即“洪武之定数不容增损”。这里的定数当然指的是总赋税额,也就是政书、方志等记载的“原额”。而折亩的背景也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之前未纳入税收系统的新垦田的存在,以河南为代表的华北平原主要是将大量之前未纳入税收系统的土地主要以折亩方式纳入。二是土地的肥瘠差别。在江南地区,因为在明初土地就基本上得到了较大程度开发,空闲土地不多,因此关注更多的是土地肥瘠差别。严格来讲,两点并非泾渭分明,在很多时候是相互交错的,特别是在北方的某些州县,大量将要以折亩纳入纳税的土地并非肥瘠均质的田土。当然,它们在不同地区的作用不尽相同,南方新旧田地承担赋役不公的矛盾可能大于北方,而因土地相对贫瘠和土地占有相对分散,北方更加关注平、冈、山这样的土地等则类型。阎氏提到的是南方的一般情况,而禹州则代表了北方的一般情况。
2.折亩对土地数据的影响
何炳棣先生认为,全国范围内折亩对土地数据有深远影响的是“嘉靖1530年‘新增土地’条例,此后新辟及复垦的土地一般都许以二三亩或更多亩折成纳税一亩。这个条例对此后三百多年土地登记制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折亩必须认为是我国传统土地数字失之过低的主因之一”。赵冈先生认为何炳棣先生的“税亩总数远比实亩总数为小”不确,并从实例推断出税亩总额高于实亩总额。我们认为,税亩与实亩孰大孰小,需考虑折亩是以上则土地还是下则土地为准的问题。如果折亩以下则地为准的话,那么折亩数量大于实亩数量;如果折亩以中则地或者上则地为准,且上则地数量不大的话,那么折亩数量一般小于实亩数量。赵冈先生的“税亩总额实际上大于实亩总额”实际上提出了折亩在理论上的另一种可能性,但他同时忽略了其所研究的案例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他依据的鱼鳞图册是江浙和徽州地区的,明清时期江浙和徽州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赋役负担相对于华北区是偏重的,而且土地产量和经济价值也相对较高,再加上江浙地区除了本身土地相对肥沃外,还继承了宋元以来相对较高的赋税额。在赋役承担上该区总体经济的发达是可以抵消因土地等级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人均土地占有量相对较少的状况更加引发了他们对土地的重视,便把“塘、荡”入册并加分摊,不少州县“池、塘、荡”以较高的土地等级折亩入册,造成了折亩后的田土数据高于实际田土数据。这样的状况在江浙和徽州地区普遍存在。而包括河南在内的广大的北方地区,不论是土地价值,还是土地收益,都不能与江浙相比,很难找到如赵冈先生提到的“税亩总额实际上大于实亩总额”的情况。除了极少数州县外,河南上则地所占比例远低于低则地。而且在折亩时,折率也基本上以中则或上则地为标准确定,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河南折亩后的土地数远小于实际土地数。就全国而言,一般以上、中则地为折算依据的居多。
五、结语
折亩现象只有从赋税征收的角度上观照才能展现其意义,它也是在赋税改革中普遍推行的做法,这与嘉靖以来的丈地均粮运动密切相关。土地清丈后,对折亩的土地进行赋税摊派,这不仅是征收方式上的简便,更重要的是折亩制的推行实现了田赋征收的相对均平,也与一条鞭法相契合。折亩制与三等九则制两种赋税征收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照严格的转化标准来考察的话,它们在赋税承担上未有本质区别。天启以来的方志对折亩的褒扬是通过对未实行折亩的抱怨来实现的,因为万历以后按亩派征的“亩”因折亩而发生变化,未折亩的州县承担了更多的加税摊派。非耕地资源纳入到赋税征收的依据中,当然主要是因为其经济价值。诸如某些区域将大量山地纳入,加上传统社会对“均平”的追求,这对赋税的征收具有积极作用。南北折亩的差异,并非仅是土地质量的不同,还与它们各自继承的“传统”相关,特别是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北方折亩呈现出不同于南方的特点,折亩对土地数据的影响主要与折亩以何种等级土地为基准折算有关,凡此皆体现了明代折亩的复杂性和多种面相。 注释
①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年。
②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
③陈锋:《清代亩额初探――对省区“折亩”的考察》,《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5期。
⑤商岘:《明代田亩计量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6期。
⑥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
⑦赵:《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⑧傅辉:《明以来河南土地利用变化与人文机制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毕业论文。
⑩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成化《河南总志》卷八《怀庆府・户口》,明成化刻本。
成化《河南总志》卷八《怀庆府・田赋》,明成化刻本。
明代河南各府州面积,依据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图57―58,用方格求积法求得:开封府3.038万平方公里,汝宁府3.3万平方公里,南阳府3.124万平方公里,怀庆府0.61万平方公里。
成化《河南总志》卷六《南阳府・田赋》,明成化刻本。
成化《河南总志》卷五《汝宁府・田赋》,明成化刻本。
成化《河南总志》卷三《开封府上》,明成化刻本。
明代河南府州县“无粮白地”的从轻起科非始自宣德间。大量州县志中的“不起科土地”名目大都保留到嘉靖间,甚至万历初年。如成化《河南总志》中各府州县三个年份的田土数据中的“成化十八年”后无一例外提到了“不起科民地”,数种嘉靖县志“田赋”项下存有“不起科土地”名目。
出自《周礼・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玄注为“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而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中华书局,2011年,第114页。
乾隆《郑州志》卷四《食货志・地亩》,乾隆十三年刻本。
嘉庆《密县志》卷一,《田赋志・赋役》,嘉庆二十二年刻本。此处河南永不起科年份似误,疑为洪武二十八年。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山东上・赋役志》,四部丛刊三编本。
关于明代田土弊端,陈登原《国史旧闻》、梁方仲《梁方仲读史札记》均有论述,兹不复赘。
三等九则制并非是严格的三等九则,而是根据土地贫瘠状况大概确定的征税等则。不少州县除了用“上、中、下”分等外,还用“金、银、铜、铁”或“平、冈、山”分等。
康熙《唐县志》卷三《赋役志》,提到唐县“大率五亩零可当各州一亩。一应供应大兵差徭,如照行粮分派,则州县轻重一体适均。若照地亩分派,是州县有一亩之差,而唐县遂至五倍”。最能说明的一个例子是顺治《息县志》卷一《外纪》提到“汝属等处俱系大亩为率,汝阳三亩六分折一亩,真、光等县或四亩折一亩,惟息地小亩一例派算。是他县增一倍而息独增四倍”。
疑是中下山、荒山等项以一定比例纳入土地而分摊的加增银,待考。
乾隆《续河南通志》卷二五《食货志》,乾隆三十二年刻本。
康熙《开封府志》卷一四《田赋》,康熙三十四年刻本。
嘉庆《密县志》卷一《田赋志》,嘉庆二十二年刻本。
康熙《新郑县志》卷一《田赋志》,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乾隆《西华县志》卷一四《补遗》,乾隆十九年刻本。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嘉靖刻本。
万历《开封府志》卷九《田赋》,万历十三年刻本。
嘉靖《鄢陵志》卷三《田赋志》,嘉靖刻本。
康熙《开封府志》卷三《籍赋志》,康熙五年刻本。
康熙《开封府志》卷一四《田赋》,康熙三十四年刻本。
同治《中牟县志》卷七《名宦》,同治九年刻本。
光绪《扶沟县志》卷六《赋役志》,光绪十九年刻本。 民国《重修襄城县志》卷一六《田赋》,(抄本)。
民国《商水县志》卷一二《丽藻志》,1919年刻本。
乾隆《仪封县志》卷五《食货志》,河南建华印刷所据乾隆二十九年刻本影印,1935年。
民国《重修临颍县志》卷三《赋役志》,1915年铅印本。
民国《郾城县记》卷九《赋役》,1934年铅印本。
宣统《项城县志》卷八《田赋志》,宣统三年刻本。
乾隆《太康县志》卷二《田赋》,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乾隆《续河南通志》卷二六《食货志》,乾隆三十二年刻本。
康熙《陈留县志》卷八《田赋志》,康熙三十年刻本。
嘉靖《磁州志》卷一《地里志・田赋》,嘉靖刻本。
光绪《临漳县志》卷三《赋税》,光绪三十一年刻本。
顺治《卫辉府志》卷五《田赋志上》,顺治十六年刻本。
道光《武陟县志》卷一三《田赋志》,道光九年刻本。
民国《孟县志》卷四《田赋》,1931年刻本。
乾隆《温县志》卷一《田赋志》,乾隆二十四年刻本。
民国《陕县志》卷七《财政》,1936年排印本。
康熙《登封县志》卷二《田赋》,康熙三十五年刻本。
乾隆《偃师县志》卷八《赋役志・田赋》,乾隆五十三年刻本。
民国《洛宁县志》卷二《田赋》,1917年铅印本。
民国《新安县志》卷三《财赋》,1938年石印本。
乾隆《嵩县志》卷一九《田赋》,乾隆三十二年刻本。
乾隆《河南府志》卷八《艺文四》,乾隆四十四年刻本。
光绪《卢氏县志》卷四《田赋》,光绪十八年刻本。
嘉靖《裕州志》卷三《田赋志》,嘉靖刻本。
乾隆《新野县志》卷六《赋役志》,乾隆十九年刻本。
康熙《内乡县志》卷四《田赋志》,康熙三十二年刻本。
顺治《归德府志》卷四《田赋志》,顺治十七年刻本。
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十《食货门》,1936年汉口洪兴印书馆铅印本。
康熙《上蔡县志》卷四《食货志》,康熙二十九年刻本。
乾隆《新蔡县志》卷二《田赋志》,乾隆六十年刻本。
顺治《息县志》卷一《外纪》,顺治十五年刻本。
嘉庆《商城县志》卷四《食货志・丈量则例碑记》,嘉庆八年刻本。
民国《西平县志》卷十《经制志》,1934年刊本。
民国《确山县志》卷一二《财政》,1931年石印本。
何炳棣先生在《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提供的“山东、河南、陕西折亩州县统计表”中河南属县相加,总数不为107个。
刘文文:《明代河南土地研究》,河南大学2014年硕士毕业论文,第54―56页。
后文曾提到唐县“大率五亩零始可当各州县一亩”的例子证明确实是方志失载。
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地亩大小》,乾隆刻本。
民国《林县志》卷五《财政・田赋》,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民国石印本,第282页。
嘉庆《息县志》卷七《艺文下・折亩碑文》,嘉庆四年刻本。
乾隆《唐县志》卷三《赋役志》,乾隆五十二年刻本。
王士性:《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7年,第36页。
民国《郑县志》卷四《食货志・地亩》,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民国石印本,第243页。
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土类・田土》,嘉靖刻本。
嘉靖《固始县志》卷四《民物志・田亩》,上海古籍书店影印嘉靖刻本,1963年。
顺治《息县志》卷四《食货志》,顺治十五年刻本。
若非依据土地肥瘠与产量等因素进行严格的分等折亩,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如康熙《内乡县志》卷四《食货志・万历九年丈田亩清浮粮碑》载,内乡县将上、中、下水田视为一则,将上、中地视为一则,将上、中、下山地、上山折为一则下地的做法,并非根据土地的综合收益而定,只是表达出公平追求的取向。
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第101页。嘉靖九年的《条例备考・户部》“新增土地”条例为:今后新增事产,通查照弘治年间凡新涨洲田别立一册,谓之白册。升科事例,当法《周礼》之制,则以二亩或者三亩视一亩……复奉钦依合行该抚按查照施行。引自同书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