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导致其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人群。通过分析发现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其生理特征――生育子女而来,这一点在刚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大学生群体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因而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对其来说十分重要。审视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及其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并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从而具体提出健全生育保障制度以此来改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生育保障;对策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及其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
经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发布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若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该视为歧视。简单来说,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实际上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和待遇,从而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二)原因
潘锦棠教授认为,之所以女大学生就业难,是由于其对企业带来的贡献与其雇佣成本之比低于男性;厦门大学叶文振教授则通过实证研究提出源于女性生理特征的高劳动成本是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毕业生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女性之所以在就业时屡遭拒绝或是遭遇不平等的工资待遇,很大程度上是用人单位出于雇佣成本的考虑。而对于处于育龄的女大学毕业生来说,所谓的高于男性的雇佣成本正是源于生育子女的成本。用人单位不愿承担额外的生育成本的考虑导致女大学毕业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便成为弱势人群。因此健全的生育保障制度对于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来说十分必要。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对女性就业的消极影响
我们先不考虑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实情况以及女大学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仅从生育保险制度本身出发,那么生育保险对于女性就业有什么影响呢?陈琳在《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发展的研究评述》一文中,通过对生育保险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分析提出:在供给方面,生育保险制度会带来女性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而在需求方面,生育保险制度可能带来雇主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从而导致的结果反而可能是被保护女性群体的工资和就业的下降。也就是说生育保险的初衷虽是保护女性权益,但其结果可能并不像设想中那么简单。接下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再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
生育保险是以生育行为的发生为基础,以生育行为的承担者为保障对象,为生育行为者提供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而且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女性,是对女性生育行为价值的认可及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特殊保障和补偿。具体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等。目前,我国生育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影响着女性的就业:
1.企业负担重
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完全负担和管理,用人单位要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种费用,包括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假工资。由于各企业的经济状况不同、生育女职工所占比例不同,企业所需支付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相差很多,女职工越多的企业负担越重;第二种是参加生育社会保险。但是,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全部生育保险费。同时,由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缺岗,企业需要重新安排非本岗位非熟练人员顶岗,这样一来给企业带来一些间接损失。可以说,女性的生育行为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会带来雇主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
2.生育保险中男性权利与责任被忽略
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将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女性作为保障对象,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往往被忽视。生育角色是指在生育的过程中人们与其身份、社会地位相一致的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男性生育角色是指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以及其应尽的一系列义务责任等等。现实情况却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许多男职工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带来的利益,这导致在抚育孩子、接受绝育手术等方面,男性承担的责任远远少于女性。
(二)消极影响
第一,企业作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在面临需要承担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种费用的情况时,第一选择就会采取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措施从而来保护其自身利益,如在核销女职工各项生育费用时百般刁难或是在招聘时尽量少招用女职工,甚至在招用女职工时要求其承诺几年内不得怀孕生育。对于处于育龄的女大学毕业生,这对他们的就业无疑造成打击。 第二,当前我国生育保障制度中男性生育角色的缺乏或弱化,不利于从公平公正意义上全面维护女性的权益。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养育子女的义务,势必更加难以平衡家庭与事业的关系,从而增加就业成本,极有可能因此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同时,对男性生育角色的弱化也不利于男性承担父亲的责任,不利于家庭和睦。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虽是以保障女性的权益为初衷,对于女性的生育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与认可,但是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刚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而又处于育龄的女大学毕业生来说,大大地加大了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难度或是不得已接受不平等的薪酬。但是,生育保障对于改善女性基于生理因素而被歧视的状况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改善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
三、国外的一些做法及启示
(一)国外的一些做法
1.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三方负担
欧盟成员国的生育保险基金都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只是不同成员国的筹资管理方式略有不同。有的国家将生育基金与养老基金的筹措结合起来,有的与疾病医疗或者工伤基金的筹措结合起来,向雇主、雇员征收单一的保险费,并由政府负担部分或全部生育补助。有的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单项列支,即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百分比,直接向生育保险项目缴纳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父育假”
在欧美国家,“父育假”已经比较普遍,亚洲国家也在积极尝试进行普及。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甚至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可将生育现金补助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
为了解除女性就业障碍,瑞典政府制定了两个非常著名的政策以此来弱化女性劳动力市场的矛盾。第一个是“父母津贴”政策,瑞典政府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父母的养育津贴和所应享有的亲子假期;第二个是建立“完善的儿童日托体系”,就是儿童托管中心,为上班的父母解除了在白天无人看管孩子的烦恼。在2002年,瑞典政府进一步完善了“父母津贴”政策,明确规定父亲在孩子出生后享有两个月的假期,同时父母可在孩子未满周岁之前带薪休假,期间可领取工资的80%。这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瑞典女性的就业率高速保持增长,平均可高达79%,这在西方国家来说很不容易。
(二)启示
1.雇主、个人和政府三方分担
在企业改制转轨的今天,生育保险实行企业自保的形式不仅是加重企业负担,而且也无法确保保障的稳定性。参考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加快生育保险制度的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过渡的步伐是必经之路。在这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生育保险费用的做法,将生育保险统筹费用转变为三方分担,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和企业的生存。
2.重视男性生育角色保障
生育行为不仅仅是女性更应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将男性纳入生育保险是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体现,有利于增进父子感情、促进夫妻平等、符合家庭民主的发展方向。男性的生育角色保障目前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当男职工的配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可以在男性职工的单位得到生育保障;当男职工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时享受生育保险保障;男职工有权享有育儿假、亲子假等。这些措施可以先在男职工中推广,待经济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再进一步地扩大对男性的保障范围。
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不仅影响着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其可持续发展,更是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尽可能地消除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中被歧视、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是一个艰难而又意义深远的课题。完善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障制度使其更加成熟、真正成为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有力保障,在这方面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国际劳动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第一条[Z].1958.
[2] 潘锦棠.中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与现状[J].妇女研究论丛,2002(7).
[3] 叶文振.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J].中国人口科学, 2002(6).
[4] 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EB/OL].http://www.wsic.ac.cn/academicnews/66177.htm.
[5] 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发展的研究评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6).
[6] 蔡凤梅.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5).
[7] 刘金艳.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构[D].重庆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