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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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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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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之免除 保证责任之免除 保证责任之免除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现行有关担保问题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对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并逐一作了扼要的评述。

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和零乱,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迷茫,鉴于此,笔者通过自己粗浅的研习,试图将保证问题领域中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一归纳和探析,以期对律师同仁有所参考与启示。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呆主合同未成立(指主合同当事人未就主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或主合同尚未经过承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禁止保证的条款,若违反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则保证责任不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明确禁止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所提供的保证

《担保法》总结了以往国家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深刻深刻教训,根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禁止国家机关充当保证人的一贯态度,于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这里颇值研究的问题是,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是否亦被视为国家机关而适用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宪法》中只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表述,但从我国的政体和和国情来看,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毕竟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发挥着领导和重要的作用,其职能类似于国家机关,且既无作为保证人应有的清偿能力,亦不具备保证人的职责,因而,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应视为国家机关亦不宜充当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提供的保证

所谓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福利院等,《担保法》第9条规定这类单位不得作保证人,其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与安全,既然立法禁止这类公益性的单位作保证人,就产生了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所提供的保证

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法》第29条与以往有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意见。立法上之所以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提供保证,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活动并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这里需要注意,《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均将“书面授权”作为要件加以规定,似乎没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以为,不能拘泥于字面的理解,如果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保证行为明确予以承认或以其行为表示接受,没有以书面形式授权又何偿不可!所以实务中不应一味要求企业法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才能认定为保证合同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所提供的保证是否有效?《担保法》第29条作出了正面的回答—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可见,此种保证合同并不概然无效,保证人免除的仅仅是超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的那部分保证责任,对于授权范围内的这部分保证责任,仍是保证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所提供的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法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履行自己的职能所设的内部机构,如:工厂的车间、班组,公司的处、科、室等部门,其并不具备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那般能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的资格,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最高法院曾在《保证若干规定》第18条中指出,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0条对该条司法解释作了修订,取消了未经法人同意的提法,换言之,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论有否经过法人的同意,均不得为保证人,自然地,作为保证人的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亦就不承担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

5、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所提供的保证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解释》第4条针对《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疏漏,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即由此所提供的担保无效。继尔,保证人就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另值一提的是,在无效保证的处理上,《担保法解释》特别规定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没有按照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要求,值得斟酌。

三、保证责任因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免除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责任不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保证合同是由主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的精神在于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含要约与承诺)应当真实一致。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保证人提供保证,属于《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亦不能认定此种承诺系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证人因不存在丝毫过错,依法不该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更不存在。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债权人明知或应知

在一个完整的保证合同中,实际包含了三个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构成的主合同关系,二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所构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三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所构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胁迫等的事实却故意隐瞒真相,则债权人主观上并非善意,实际上构成了不作为的欺诈或胁迫,显然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当属无效。同前,在此场合,保证人并无过错可言,故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对于债权人并非知道和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胁迫之行为,只能作为委托合同无效的理由,而不能据此导致另一法律关系即保证合同的无效,因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诱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不是法定的保证责任免除的理由,亦就是说,仅仅由于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保证人出面作保的原因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这里应区分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3、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所提供的保证

然《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在第49条增设了表见代理制度,落实到本话题,依笔者窥见,倘若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提供保证,其所在单位不予认可的,除非主合同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且其在缔约时系善意且无过失,否则,债权人无权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承担有效保证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

4、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贷还贷”而保证人并非明知和应知

进一步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将以新贷还旧贷(俗称“以贷还贷”)的事实真相告知后一保证人,保证人为此作出有悖于真实意愿的保证表示,由于保证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此时的保证人同样并无过错,亦不应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

反言之,在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以贷还贷”的真相而仍为其提供保证时,表明其已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则理应依其承诺承担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应结合借款发生的背景、借贷双方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交易习惯等全盘综合衡量。

龙其注意,假若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主合同当事人即使改变贷款用途,“以贷还贷”,但本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与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均应对后一主合同承担有效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为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设下圈套而使保证人上当就范,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准则,属于《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保证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自然无保证责任可言。

2、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主合同且发生实际法律效果

按照以往的法律观念,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解除了原来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但从《担保法解释》第30条来看,最高法院已转变了昔日的立场和初衷,表现在以主合同的变更是否加大保证人的责任。作为判断保证责任丧失与否的价值标准,从而更符合公平原则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立法宗旨。

实践中,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应注意三点:

①主合同的变更应是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主要内容的变动,除非另有约定,合同的验收方法、结算方式等次要内容的变动不能引起主合同的变更;②主合同当事人已经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义务,质言之,已发生了变更主合同的实际法律效果,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已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责任依然存在;③保证人只能对其不利的那部分保证责任享有免除权利,反之,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债务人对债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该原理亦适用于保证合同,因为保证人为某一债务作保,是要承受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不问保证人是否同意,而径直要求保证人为债务人所转让的另一债务受让人提供保证,则与保证关系发生前提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背离,且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亦随之增大。为适度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着重号—笔者注,将书面作为同意的法定形式,似乎欠妥),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实中存在债权人许可债务人仅仅转让部分债务的情况,于是《担保法解释》第29条在《担保法》第23条的基础上引申出了另一论断: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保证合同有约在先

按照民法和合同法原理,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履行对债务人的通义务,毋须征得他人的同意。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对债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况且,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诚如《担保法》第22条前文所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8条尊重契约自由的精神,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这与《担保法》第22条后文(即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相比,在内涵上更为明确,在逻辑上更为周延。可见,在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场合,保证合同是否存在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负责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便成了实务中认定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责任的关键。

5、主合同解除后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主合同依法解除或依当事人协议解除,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亦随之解除?《担保法解释》第10条前文规定的很明确,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言下之意,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在其担保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同时,不可忽视《担保法解释》第10条的“但书”规定,即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显而易见,《担保法解释》第10条前文是从正面来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事由,后文 “但书”是从反面来说明什么情况下可不承担担保责任,应该说这是对前文内容的限制性补充,是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但书”,应作这样理解:如果担保合同事先约定担保责任将随主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或者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则应尊重担保人与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有上述约定,则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0条前文之规定。

五、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在同一债权中设置双重担保,即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那么,保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免除?

《担保法》第28条第2款从不增加保证人固有的保证责任着眼,规定了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谓放弃,是指丢掉原有的权利,既包括故意明示或默示的抛弃物的担保的意思表示,亦包括过失使担保物的价值毁损、灭失等行为,后者如《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所言—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却为此请求保证人对物的担保所覆盖的债权数额承担责任时,则保证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主张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予以免除,然不可主张全部免除。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依《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受阻的,保证人是否仍然承担保证责任?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原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部分人为落空,使保证人本应减少的债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本来可以加入破产程序使其追偿权获得部分满足亦不能实现,债权人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不合情理,正因为如此,《担保法解释》第45条明确指出,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六、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为请求而免除

1、定期保证债权人逾期未为请求

定期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保证期限的保证。定期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倘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请求,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2、未定期保证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请求

依《担保法》第25条、26条规定,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此外,依《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因此,未定期保证(包括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下同)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请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尚需说开的是,无论是定期保证还是未定期保证,其请求皆须为有效,如果债权人虽为请求,但该请求不合乎要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同样可以免除,比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仅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再比如: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七、保证责任在连续债务保证中因通知而免除

所谓连续债务是指一定期间内或不定期连续不断发生的债务,从债权方面来说,亦就为连续债权。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保证人保证主合同债务人的连续债务履行的,若未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得以书面形式随时终止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其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后而发生的债务,不负保证责任。

八、保证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

通常而言,主合同无效,保证保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亦应属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非绝对,依《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即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责任并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或免除,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依然保持其独立的法律效力,因此 ,在判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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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涉及共同饮酒的142个侵权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根据法院判决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通过在法理上对这些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辨析,其均存在一定问题。在与此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扩大注意义务范围对社会交往规则进行调整,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的过错认定有一定弊端,应当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司法克制。关.........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关键词: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证据法 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3-07-19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 一) 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
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3-07-14
[摘要]注册 会计 师承担着评估 企业 经营状况、评判企业资信实力、提供资信证明等责任,以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涉及面广,风险率高。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就......
论“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保护的责任”概念的提出 二、“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发展 (一)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的《履行保护的责任》专题报告 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为落实《世界首脑会议成果》138、1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19
编辑同志: 读者 薛朝保 薛朝保读者: 张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执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质疑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执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质疑 对执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质疑 对执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质疑 民事执行程序中,许多同志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主证”原则,以及第233条规定的申请人发现有可......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2-12-21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负担 摘 要: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列在一个“举证责任”概......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1)
发布时间:2022-11-30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3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价值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特征,举证期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辨析。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
网络商品消费者举证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网络商品交易逐渐发达,网络商品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但是就纠纷双方当事人合理的举证责任却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合理的分配方式,使得现实中的纠纷处理显得十分麻烦与被动。本文从我国目前适用于网络商品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出......
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发布时间:2013-12-17
证券法律责任失衡的立法矫正 摘要:《证券法》虽然兼容许多公法条款,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现行《证券法》中公法责任规定比较到位而私法责任规定明显缺位,导致证券法律责任失衡。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不能仅规范证......
司法经济鉴证与风险责任评估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注册 会计 师在司法会计鉴证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 法律 责任 1、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 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是指委托鉴定业务在鉴定前就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鉴定资料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有导致注册会计师判......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5
1999年1月23日上午10点,顾某在上海工艺美术商厦购买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顾某当时要求鉴定,但售货小姐表示:“你去鉴定吧,有什么问题找我们。”顾某于是花了2944元将球买下,并得到发票和信誉卡。信誉卡上写明:......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13-12-19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产......
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7
摘 要:只须就诉讼标的有确认的利益即可提起否定性确认之诉,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论文关键词:否定性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
刍议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补充责任的支持与质疑
发布时间:2023-02-13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以来,对于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两个方向的争论:一方面是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则以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责任为主要观点。歧见的基础仍然是违反安......
浅析国际法上的保护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07
一、保护责任的历史沿革 保护责任的产生源自于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革新与修正,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起源很早,早在19世纪的欧洲,欧洲列强就以保护基督教徒免遭人道主义迫害为由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进行武力干涉。但是自联合国成立以后......
国际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与管辖豁免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30
摘 要 在国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国家之间发动战争而对人类的生存带来影响,国际法的出台将会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在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特别是针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必须严格按照......
陈国旗 用责任谱写奉献之歌
发布时间:2023-01-30
【人物简介】陈国旗先生,BBS,JP,香港深圳市龙岗同乡会会长、深圳市社团总会当然副会长、新界社团联会副会长(2017-2019)、民建联监察委员会委员(2017-2019)、西贡区大厦管理促进委员会主席(2016-2017)、肇庆市第十届政协委员、富宁花园业主立案法团主席(1999-2019)、香港童军东九龙1103旅旅务主席、溢兴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肇庆中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国旗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较晚出现的企业形态,兼具合伙、无限公司等无限责任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又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其本质特征。由此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的关系较其他企业形态更为复杂,对通过公司自治解决有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二)(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第2章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和依据 2.1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 2011年9月,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林某、孙某与高某是昔日的同事,而且林某与孙某、高某之......
司法经济鉴证与风险责任评估(1)
发布时间:2022-10-15
一、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证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1、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 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是指委托鉴定业务在鉴定前就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鉴定资料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有导致注册会计师判断错误,遭......
浅谈证明责任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发布时间:2023-01-12
在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人的行为无不围绕着证据展开。然而,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甚至根本不能提供证据,以致产生客观事实不能查清或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裁判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此时,应当由哪一方来承担这......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审......
社会责任认证的导入及法律调整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 摘要: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 企业 的 社会 责任认证标准。作为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它将在市场准入和竞争力方面对 中国 出口企业产生强烈的冲击,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四、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与因素 一般认为,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即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 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正置”是法律基本价值作用的结果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与补充规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3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并兼论举证责任“正置”,以立足二者的对立关系追求论述的清晰透彻。文章首先对主张这一长期未受到应有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明确了主张与举证责任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2-12-20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关键在于先要理解“正置”与倒置的对象,其次要明白......
ATM取出假钞的民事举证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23
随着市场经济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ATM机也成为消费者频繁接触的金融工具。ATM机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安装读卡装置与摄像装置窃取银行卡磁条与密码,操作完毕忘记取卡等导致储户遭受经济损失。制造贩卖假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05
这是一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的内容,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浅谈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6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非常缓慢,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比较落后,下文为大家分享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制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前言 截至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非常缓慢,尝试提出一种考......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念与特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承保共同体共同负担,从而达到转移风险,减少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赔偿......
做好保密工作,重在责任落实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保密工作重在责任落实展开讨论,并介绍了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体系及层层、逐级落实保密责任制等相关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关键词:责任制;责任体系;分解;落实;保密管理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政治性、全局性......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
发布时间:2022-12-14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 一、序言 按照现代民法,因购买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通常可以基于下述三项......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下)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下)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下)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下) 四、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若干问题 (一)责任性质 探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完善,首先应正确认......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机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11
本文从治理的角度,也就是国家、社会、行业、企业、用户等多方协调,来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缺陷的经济社会机制问题。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福利分析、效率分析,得出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市场机理,可以实现提高质量、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的结论,最后,给出具体实施的政策建议等。【关键词】质量治理;产品责任;保险;成本收益分析;福利分析1、引言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同时也困扰着企业。国家为此做出很.........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之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在学界备受争论,而对于该独立性问题的争论中其法理基础最为根本,对此目前学界已经形成了四种学说:行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本文中,笔者将对这四种学说逐一......
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本文按证券合同纠纷和证券权益纠纷两大类别对若干常见的证券纠纷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制定一套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系统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合同纠纷......
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8
摘 要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司法交易,该制度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最大限度地消除证人作证之心里恐惧,为获取自愿性证言提供制度保障。但新刑诉法并未对其作出任何规定,法治的呼声亟待我国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2-09-2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试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一般合......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内容提要:证明责任具有独有的特点,包括证明主体的特定性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任意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定性或者说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性;证明责任运作的职权性,由负有相关职权的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过程的时限性,证明责任要在特定期......
社会责任认证的导入及法律调整(1)
发布时间:2023-03-06
内容摘要: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作为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它将在市场准入和竞争力方面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强烈的冲击,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缩短与......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
低碳生活:生态时代的环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8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低碳生活既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生活理念,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责任。低碳生活虽然主要集中于生活领域,主要靠人们自觉转变观念加以践行,但也需要......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
发布时间:2023-04-0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浅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加以规定。侵权责任法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其适用范......
论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14班 刘永峰[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本文从实证法的角度论证了广义说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进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将此作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进一步的......
低碳生活:生态时代的环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8
社会的发展,将人类推进到了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转折的时期。大力倡导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旋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还面临着工业化和生态化的双重任务,但未雨绸缪,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
发布时间:2016-05-20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存在着审计过失的风险。最近,平安保险公司在深、沪两地相继推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险种的成功开发,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规避机制,为有效解决......
初探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2-10-08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02
摘 要 近几年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给予污点证人一定的豁免权,进而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或着是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目的,这有利于有效的......
避免解除合同中的“表述瑕疵”
发布时间:2022-08-12
【案件回放】 “表述瑕疵”不应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但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的解除理由......
低碳生活:生态时代的环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低碳生活既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生活理念,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责任。低碳生活虽然主要集中于生活领域,主要靠人们自觉转变观念加以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