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美国高校教师 权利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论文摘要]学术自由和参与院校管理是目前美国高等院校教师权利的主要内容。上述权利的获得离不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努力。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不仅制定了教师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以及参与院校管理的制度规范,而且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这些制度的落实。
学术自由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观念已经为美国高校所普遍接受,而且还实行了终身聘任制度,为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教师享有参与院校管理的权利,特别是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也是美国高校教师权利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上述权益的实现,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以下简称AAUP)的活动密不可分。
成立于1915年的 AAUP,其宗旨是:增进学术自由和分享管理(shared governance),明确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为公共利益服务。0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该协会对高校教师权益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AAUP成立的原因—教师权利自救
美国的高等院校拥有相当大的自治权,但美国的院校自治并不是欧洲大学的“学者自治”,它建立的是由外行组成的董事会作为院校最高决策机构的自治模式。在殖民地学院时期,强调教师的宗教信仰,教师数量也有限;以教会神职人员为主要成员的董事会操纵着学院的管理,教师“只有为学院存在的自由,而无在学院内的自由”。f21内战以后,美国高校不仅教师数量大增,而且对教师的专业学术能力提出了要求。一些学院开始设置教授职位,“教授职位的出现是一个组织建设上的标志,标志着一次较大的学术和教学方式向知识专业化方向的转变”。[3]0同时,柏林大学对科研的重视和强调“教学自由”、“学术自由”的思想,逐渐被美国的学院和大学接受。“学术工作逐渐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活动,依据它自己设定的标准而不是教派设置的标准来做出评价”。fal0但是,大学教师的专业化并没有扩大教师参与大学事务的权利。尽管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世俗政治家、律师、富有的工商业人士开始代替牧师成为大学的董事会成员,但是由于知识价值观与商业价值观的冲突,导致19世纪末,大财团操纵的大学董事会频繁解聘教授,不断引发大学管理者和教师之间的冲突,使教师认识到建立教师组织,利用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在罗斯事件的推动下,1913年,美国许多大学和学院的教师在霍普金斯大学召开了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筹备会,大会组委会向各学科领域的著名教授发出人会邀请。1915年,美国AAUP成立,60个学术机构的867位教授参加了会议,成为AAUP的创始成员。
可见,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的动因是建立在教师队伍成长基础上的权利自我救济的努力。
二、AAUP制定保护教师权利的制度规范
AAUP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教师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学术自由和参与院校管理权利的保护,并发布r一系列声明和报告。协会重要的声明和报告结集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政策文件和报告》(AAUP Policy Documentsand Reports)出版,有“红皮书”(red book)之称,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涉及教师权利事务处理的主要依据。
(一)制定有关学术自由和教师终身聘任的制度规范
AAUP积极推动学术自由原则和终身聘任制的实施,其下设的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分委员会(也称A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的制度规范。
1915年,该协会首次拟定并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若干原则声明(the 1915 General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 ,阐述了学术权利的基础、学术组织的职能,并指出:“如果不在最大程度上承认和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大学就不能履行其三重职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阎但“由于担心教授们会过于保护自己而忽略学生和公众的利益”,[6]上述原则并未得到贯彻。1940年,协会发布了著名的《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Freedom and Tenure ),对1915年声明做了补充,对终身教职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也强调了教师要承担的责任。此声明获得了绝大多数美国高校的赞同,并在教师的聘任合同中被普遍采纳。自此,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学术界人士的思想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核心位置,学术自由的必要性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
(二)制定教师参与院校管理的制度规范
三、AAUP采取实际措施,促进教师权利的实现
AAUP不仅制定了有关教师权利的制度规范,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促进教师权利的实现。
(一)对投诉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和调停
AAUP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教师学术自由权利和教师聘用的规范,而不是调查处理学术自由事件。但是来自全国各大院校要求声援的投诉,使得协会不得不着手处理这类事件,否则将失去其会员对组织的信任。为此,AAUP在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委员会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而且还在全美各地建立分会,负责听取教授们的申诉,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在校方和教师间进行调停。
在AAUP的早期调查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15年对宾西法尼亚大学尼尔林事件的调查。尼尔林因为公开反对资本主义的自由化,引起宾西法尼亚大学保守的校友和董事会的不满,董事会不顾教授会的建议而解聘了尼尔林,同事们进行抗议声援,引起公众的关注。AAUP任命了由霍普金斯大学教授洛夫乔伊(A.O.Lovejoy)为首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认为,宾西法尼亚大学既没有经过同行专家的审查,也没有法定的程序就解聘教师的行为是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并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许多媒体以及专业协会也纷纷谴责该校的行为。尽管最终没有恢复尼尔林的职位,但宾西法尼亚大学不得不重新对教授终身聘任制和解聘教师的程序进行修订。之后,对教师投诉事件的调查成为AAUP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教师投诉事件的调查中,AAUP主要充当“调停人”的角色。它根据投诉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决定是否派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主要通过非正式的或谈判调解的方式,促成校方和教师的谅解来解决问题。AAUP的调查不仅扩大了组织的影响,而且使学校在解聘教师或任何有可能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行为时都要有所顾忌。"
(二)公布谴责院校名单(censure list)
为保证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推行,后来AAUP意识到,仅仅通过调查以促成当事双方和解的方式有时无法解决问题,有必要把调查的结果公之于众,这样既可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也可促进人们明确:什么是违反学术自由原则,教师聘任应该遵循何种程序。l8]
(三)集体谈判
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学校园中,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会化(unionization)运动兴起。到70年代,大学校园中的教师工会组织迅速发展,集体谈判(Faculty Collective Bargaining)成为大学教师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AAUP起初并不赞成教师通过参加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来维护权益,认为这种方式把大学教师等同于工厂企业的雇员,降低了大学教师的地位和身份。但是AAUP没有提出更有效的措施,来阻止教师和学校管理当局不断发生的冲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最终不得不改变了对教师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态度,逐渐接受了教师罢课和集体谈判的维权方式。
(四)借助法律力量
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司法救济是高等教育组织或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在过去10年中,美国教育领域求助法庭以解决争执的情形大增。AAUP也注意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AAUP设有法律事务办公室,一是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聘用、保险等方面;二是与法律专家一起就重点案件,以法院之友(friend-of-the-court)的身份向法庭递交诉状;三是为AAUP内部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五)设立专项基金
为促进教师参与院校管理,协会还设立了一项旨在鼓励院校管理权力共享的基金,对那些在推进院校管理权力共享方面成绩突出的校长、董事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资助,资助他们在协会的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和相关问题研讨。
AAUP为美国教师的自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代表教师的利益诉求,维护教师的权益,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学术事务处理、教师聘任制度以及院校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