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事关民族工作全局和长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坚持依法治国。改革那些不利于民族交往交流的观念和具体做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和公民认同,逐步累积民族交融的因子。
【关键词】民族交流,民族交往,民族交融
一、新形势下推动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新态势
1.1新形势下各民族交流的新态势
民族交往的内容涉及到民族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领域、各方面的交流,涉及物质资料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人类自身的生产(即民族生命群体的延续),或者说涉及到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民族交往交流是民族发展重要的一环,也是民族发展的一种动因和形式。民族只有在纵向质的演进和横向量的扩展过程中,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族发展无论属于常态的,还是属于异态的、跳跃式的发展,都是在实现民族交往交流活动中实现的。具体来说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交流。民族交流是民族交往的实在内容,是民族关系涉及的领域和内容。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发展特点,决定了民族地区政治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显得异常的艰难和曲折。重人情轻制度、重宗法轻法律、重私约轻公法等情况时有发生。他们往往靠传统的政治、法律手段和道德观念的约束,并同时用来调整本民族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少运用现行法律来处理内部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诸如此类问题如果不加以引导或合理解决就极易引发民族矛盾。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中、东部地区城市长期工作与生活,通过交往交流,有利于消除民族偏见和刻板印象,增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因此,就民族关系而言,来自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往城市,对促进民族交融,建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的功能。我国每年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1000万人,大部分以进城务工经商为主,特别是一些沿海开放、经济发达地区,是少数民族群众大量、快速流入的区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在城市的增多,改变了民族人口比例,使少数民族得以进入全国各个地区的就业市场,进入各地的经济结构,这样他们得以更加广泛地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接触,加强彼此的文化交流,拓展了交往交流领域,强化了民族之间的了解与认知,有利于民族交融与发展进步。
民族交往是社会交往的一部分,民族交往是民族生存和发展中必然发生和经历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民族交往是指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接触、交流和往来以及族际关系的协调,即指民族联系中的互动和民族关系的整合。马克思所说的交往含义很广,包括个人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民族交往的形式包括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民族成员个体之间的交往;民族之间直接交往和间接交往,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是民族交往的基本形式。
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既有全国的普遍性特点,又有特殊的民族性特征,在许多具体权益方面,尤其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当这种矛盾涉及民族因素时,受到部分人的煽动就容易转化为民族问题的诱因,容易使经济问题转化为复杂的民族问题。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当前国际上,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但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刻也没有停止和放松。特别是2008年和2009年由国内外敌对势力组织策划的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各族人民的感情造成极大伤害,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实反复证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从来不会放弃对中国进行颠覆和分裂的图谋,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是长期的。民族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宣传提出了新的挑战。
1.3新形势下各民族交融的新态势
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扎实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加强的基本趋势没有变。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各民族之间的跨区域交往交流交融正在以空前的规模和密度进行,民族关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更加复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易发高发。近年来西藏、新疆、昆明等地接连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更是用残酷的事实警醒我们,我们与“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决不能掉以轻心。
此外,还存在着一定的民族偏见。在我国中、东部地区主要表现为大汉族主义。在少数民族最初进入城市时,许多人在观念中认为少数民族成员素质低,不是城市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而且认为少数民族各有特点,来自贫穷落后的民族地区,难以融合到现代城市生活中,来到城市只会增加城市的负担。因此,有的地方在招工、招干、坐车、住宿中存在地域和民族歧视。同时,以偏概全,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极小部分人存在的违法乱纪,引发的矛盾和冲突,看作是所有民族成员的行为,认为城市民族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成员流动人口的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污名化”。
二、新形势下推动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基本制度以及体制机制。要根据新的实际,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成果。
2.1新形势下推动各民族交流的对策研究
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深化改革、加大向西开放的历史机遇。要落实好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的体制机制,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要以推动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为契机,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增强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要把基础设施建设摆在优先位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教育、医疗事业,切实解决就业问题,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突出抓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要发挥好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支援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优化媒介环境,加强舆论引导。各种健康的不健康的、正确的不正确的信息混杂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进而误导他们的行为选择。应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内容丰富、信息量大、传播迅速,时效性强的优势,利用QQ、微博、社交网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网上交互方式。让不同层次、不同样式的载体竞相发挥武装人、鼓舞人的重要作用。还应加强媒介的审查和监管机制,多宣传正面的人物和事件,多报道积极的信息,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正确认识民族矛盾和冲突,在流动人口与汉族交往交流中难免会有冲突,但必须对冲突有正确的认识。冲突是人与人或群体之间为了某种目标或价值观念而互相斗争的方式与过程。冲突往往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应尽量避免冲突。但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完全消除冲突不仅不可能,而且没有必要。冲突可以反映出民族间存在的问题,有时民族间的冲突还可以加深了解和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冲突都有明确的“现实取向”,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够找到获得同样目标的合法解决的手段,就可以避免发生大规模的民族冲突。民族之间的冲突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为民族成员提供某些正当的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避免更大的激烈对抗。青壮年尤其是青年,是少数民族经商人员的主体,他们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比较强,经过三五年经商磨练,城市生活知识、生活能力、文明素养迅速提高,因风俗习惯不同而与当地居民产生的误会、摩擦明显减少。
2.2新形势下推动各民族交往的对策研究
加强民族团结,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现实的紧迫任务。要从根本上推动民族政策宣传工作,就必须突破传统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增强民族政策宣传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政治法律制度,改善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洽生态,为多民族交往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政治法律条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加强立法,严格公正执法,整治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整顿社会秩序,强化社会治安,加强环境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对社会管理事务的知情权.保障民族地区公民能够自由地行使权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逐步形成引导与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以树立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促进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不断的民族交往、互助有助于减少偏见和歧视。“如果主导群体成员与少数民族成员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如果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彼此合作,相互依赖,如果他们在一起的时候有着平等的地位,而且他们的接触是由大家接受的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那么偏见性态度一般会减少。”
2.3新形势下推动各民族交融的对策研究
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多元一体格局。近代以来,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各民族人民的血流在一起,情融在一起,形成了生死相依、休戚与共的血肉联系,中华民族成为各民族共同的认同和归属。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民族缔结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种新型民族关系,新就新在其社会主义性质,新就新在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新型民族关系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四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针对性、扩大覆盖面、突出实效性,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要进一步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思路,打造更多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载体,促进各族人民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使促进民族团结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和社会风尚。要妥善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在防范和打击中,要坚持底线思维,讲究政策和策略,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广大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
当前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规范和协调民族关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律体系,强化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化,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民委委员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充分调动、合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要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精细化,善于针对民族地区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并善于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体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交融是民族交往发展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我们要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增进和深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发展要经过民族交融阶段才能走向民族融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