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元781年――公元848年,敦煌处于吐蕃统治之下。这期间绝大多数敦煌便贷契以独特的十二地支纪年法纪年,这是这时期汉文化与吐蕃文化交融的结果。借贷方以各大寺院为主,借贷物多是粮食种子,反应出这一时期敦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极大特点。
[关键词]敦煌;吐蕃时期;便贷契
由于契约文书中便贷类文书所占比例最大,因而学界对便贷类文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前人对便贷契约的研究,多把吐蕃统治时期与归义军统治时期连贯起来考察,这确实便于考察敦煌地区脱离唐中央政权后借贷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并可以把这些研究成果放入敦煌地区长时段研究层面中,以力求还原敦煌地区从魏晋直至宋代的历史原貌。
根据本文讨论内容需要,笔者整理出能反映立约年代或是有清楚借贷物和借出方的吐蕃统治时期敦煌便贷契39条
(4),其他时期敦煌便贷契37件。
一、契约中所用纪年方式的问题
这39条吐蕃时期便贷契中,有明确年代记载的有28条,其中27条是使用的十二地支纪年法,只有一条牒是用的干支纪年,且是吐蕃时期便贷契的第一份。而唐朝统治时期以及归义军时期的便贷契皆未出现十二地支纪年的情况。对于这时期敦煌地区地支纪年法,《敦煌学大辞典》中,“地支纪年”条解释为:“吐蕃统治时期及晚唐时期敦煌习用的纪年法。吐蕃统治敦煌后,不用唐朝年号,使用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年方法(参见‘吐蕃纪年法’),汉人乃据传统之干支纪年省去天干字,独用十二地支纪作子年、丑年、寅年、卯年……张义潮起义归唐,使用唐朝年号,恢复干支纪年,但敦煌使用地支纪年已成习惯,难以骤然废绝,不时仍有以地支纪年者,下至五代,犹而可见之。”
(5)也就是说,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由于是汉人聚居地区,所以采用传统纪年方式。汉人传统纪年方式是干支纪年,那为何敦煌地区不沿用干支纪年呢?为何要去掉天干而仅用地支纪年呢?
关于这个问题,燕海雄在其硕士论文《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比较研究》中有所论述。作者认为,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地区百姓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十二地支纪年,是因为“它(十二地支纪年)本身在吐蕃统治敦煌地区之前就存在过,只不过在吐蕃统治敦煌地区以前把它与年号纪年结合在一起”。吐蕃统治敦煌时候,为了消弭唐朝势力的影响,把唐朝年号从纪年方式中抹去,因此在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文书中就只见十二地支纪年的形式了。“也就是说,十二地支纪年不是参照吐蕃的十二生肖纪年以后产生的。”作者认为敦煌地区原先就存在十二地支纪年的原因有三:
一、作为敦煌地区近邻的吐鲁番地区有用年号+地支纪年的契约出现;
二、归义军时期便贷契中有份北收43背《天复九年(909)杜通信便粟麦契(习字)》中有用到地支纪年;
三、即使在吐蕃统治下,敦煌地区亦没有必要新创造一种纪年方式,要么使用统治者纪年方式,要么沿用旧有的纪年方式。
(6)
对于以上论据,笔者认为都值得商榷。
第
一、根据作者统计,吐鲁番借贷契约中,有明确纪年的契约有38件,其中以年号纪年的有23件,以年号+十二地支纪年的有15件。这15件契约均出现在唐统治吐鲁番以前的高昌国时期,而唐于吐鲁番建立西州过以后,均是用的年号纪年。
唐朝于贞观十四年(640)灭高昌,以其地置西州。至贞元七年(791)为吐蕃占领,唐朝直接统治这一地区长达150年的历史。而这150年的时间里,都是使用的年号纪年法,即使有地支纪年的习惯,也已经是150年前了,吐鲁番地区至吐蕃占领时还剩余多少地支纪年的习俗,应该是已经非常淡漠了,更何况以此推论对远在千里之外的敦煌地区的影响,更是没有太大说服力。而且与吐鲁番地区相比,敦煌地区更靠近于唐朝统治中心区域,所属历史、民族构成、文化风俗都更接近于内地,因此应该比吐鲁番地区更倾向于使用汉地干支纪年法。
第
二、燕海雄在其论文中引用的《天复九年(909)杜通信便粟麦契(习字)》中原录文为:“□天复九岁次己巳十二月二日,杜通信今缘……。”其中“天复九岁”与“己巳”是使用的年号+干支纪年,不是年号+十二地支纪年。此件只能说明敦煌地区的传统纪年方式是年号或是干支,这也是符合中原传统的纪年方式的。而另一份契约,P.4053背《辛丑年(821)龙兴寺寺户团头李庭秀等请便麦牒》,则表明了在吐蕃占领后35年后,敦煌地区的民间契约仍然有使用干支纪年的情况,这至少可以说明,干支纪年在吐蕃统治之前是敦煌百姓常用的纪年方式。
第
三、敦煌地区在吐蕃时期应用的十二地支纪年并不是沿用的“旧习”,相反,正是受吐蕃纪年法,即十二生肖纪年的影响而变化产生的。
“吐蕃十二生肖纪年法”或“吐蕃纪年法”始于吐蕃民族,是武则天末期由汉地传入藏区的变异的六十干支表发展而来。约在8世纪下半叶至9世纪初前后,藏人木雅・坚参白桑根据此法创造了“吐蕃纪年法”。
(7)其具体方法是:十干支变为木、火、土、铁、水并各分阴阳,仍然为十数;十二地支以相应的十二生肖代替;二者相配,仍是六十周期的纪年法。
(8)
因此,吐蕃时期敦煌便贷契中所见的十二地支纪年是来自于“吐蕃纪年法”,为了实用的便利性,而将其精简;配合上汉地人民惯用的干支纪年的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十二地支纪年方式。而十二地支纪年的使用可以说是汉文化和吐蕃文化交融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吐蕃统治者对敦煌地区已有文化传统的妥协。
第
四、归义军收复敦煌后,则没有再出现过使用十二地支纪年的便贷契,而是或用年号纪年,或用干支纪年,而以干支纪年为主要方式。这也说明敦煌地区的传统是年号纪年或干支纪年,归义军恢复了这一传统。另一方面,也说明唐朝对敦煌的实际控制权已经所剩无几,便贷契约中已经极少用年号纪年了。
二、借贷物与出借方的问题
在借贷物方面,39条敦煌吐蕃时期的便贷契中,有38条的借贷物品是粮食类,只有吐蕃统治末期才开始出现一份布匹的借贷。在出借方方面,有29条的出借方是寺院,占这一时期便贷契的74%。因此敦煌地区在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关系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一就是借贷物非常单一,粮食类占借贷物的绝大多数。借贷的缘由多为缺种子下种,其他原因者有:修缮寺院(2件契约)、负债(2件契约)、等价物类(2件契约)。
等价物类契约中,有一件是因为缺少换取其他生活生产物品的麦粟而借贷。现录文如下:S.6829背
卯年(823?)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子预取造芘蓠价麦契
1卯年四月一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张和和(子)为无种子,
2 于永康寺常住处取协蓠(芘蓠)价麦一番驮,断
3造协蓠(芘蓠)二十扇,长九尺,阔六尺。其协蓠(芘蓠)限四月
4廿五日已前造了。如违其期,协蓠(芘蓠)请倍。麦
5一驮,倍(赔)两驮。恐人无信,故勒此契。卯年四月一日
6张和和(子)手帖。中间或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7 麦主
8 取麦人张和子年一(朱印)
9 保人弟张买子年廿五
10 见人汜老
11 见人康赞
12 见人齐生
芘蓠是用荆柳等编织而成的篱笆,主要用起屏蔽、遮障的作用。
(13)借贷人张和子向寺院借麦是为了造篱笆。而造篱笆的用料所耗、花费的人工、最后成品的长宽都折合成了麦子的价值。
另一件等价物类契约是:P.2964背
巳年(837?)令狐善奴便刈价麦契
1四年二月十日,康悉杓家令狐善奴为粮用,今于龙
2 ■ 处便刈价麦一硕六斗,限至秋七
3月内刈麦一十亩。如主人麦熟吉报,依时请收刈
4如法(束)纟又了,不得为(违)时限。如若依时吉报不来,
5或欠收刈不了,其所将斛抖,请陪(倍)罚三硕二斗,
6当日便须佃(填)纳。如违,一任擎夺家资杂物牛畜等,
7用充麦直。其麦亦任别雇人收刈。如身东西不在,
8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
9章,书指为凭。
10马明 便刈价人令狐善奴年卅一
11 保人孙愿奴卅五
12 保人
13 见人解善
14 见人
15 见人
16 见人
这件契约中的出借方“龙”应是指龙兴寺。借贷人令狐善奴因为缺粮向龙兴寺借粮,而用于偿还的是借贷人的劳动力,即到秋天麦子成熟时,为主人(龙兴寺)收割十亩麦子。
可见,吐蕃占领时的敦煌地区,钱币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粮食类的麦、粟、豆却经常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角色,用于物品交换,或是工钱的算付。麦粟等作物,不仅是当地老百姓赖以生存的食物,在日常生活中还依靠它们换取其他生活必需品,也是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基础。
这与吐鲁番便贷契在借贷物品上区别甚大。吐鲁番便贷契立约年代较敦煌便贷契早,多是吐蕃攻占之前的文书,绝大部分是举钱契。
(14)这表明吐蕃时期的敦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区,商品经济不若沙漠戈壁中的吐鲁番地区发达。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此不在本文涉及的范围之内,因此不予论述。
就敦煌地区本身而言,吐蕃统治时期的借贷物和归义军时期的借贷物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35件归义军时期的便贷契,有31件是有关织物的借贷,占总数的89%;只有4件是借贷粮食的契约,而且均是立于归义军统治初期。粮食类借贷的减少,有可能是粮食种子问题在归义军时期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有可能是此时敦煌的农业经济发展不如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但是不管粮食借贷减少是何种原因,可以推想的是,此时纺织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织物在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吐蕃时期敦煌借贷关系的第二个明显特点就是出借方的单一。 在有明确记录出借方的29件契约中,出借方全是佛教寺院。所记为:某寺、某寺都仓司、某寺都头仓、某寺佛帐、某寺常住处、某寺僧、某寺佛物处等。这表明在此时期,佛教寺院是敦煌地区极其重要的经济单位,也是财富聚累的重要组织。寺院中以灵图寺的借贷记录为最多,共14条,占寺院出借的48%。
但也不是出现在便贷契中的所有寺院都是气势恢宏、经济繁荣的。比如永寿寺、永康寺建于吐蕃统治时期,吐蕃占领末期或易名或消失。没有关于二寺院僧尼、寺户数量的记载,也未见有较大的法事活动或参与世俗的往来。
(15)但可见,在吐蕃统治者在政治上对佛教极力推崇。吐蕃统治初期(788)到中期(806),敦煌地区僧尼的增长率达到了146%;吐蕃统治末期僧尼增长率大概在35%左右。
(16)佛教寺院的借贷经济也是处于一个繁荣时期。不仅仅是当时已经非常著名的寺院进行借贷,就是吐蕃统治时期才兴建、存在时间不长的寺院也以借贷粮食种子给寺户或是寺僧的利息收入为其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
有学者认为,“吐蕃时期敦煌寺院的经济实力较归义军时期薄弱,即随着时间的推移,寺院经济规模在不断增长。”
(18)据姜伯勤先生的研究成果可知,在吐蕃时期,寺院地产收入在寺院经济结构中占主要地位,而高利贷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而归义军时期正好相反,高利贷收入大幅上涨,而地产收入却相应下降。
(19)高利贷经济简单说就是生息经济,因此借贷是高利贷经济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吐蕃时期的寺院借贷不如归义军时期的寺院借贷繁盛。这与以上统计结果正好相反。
看似相矛盾的结论,其实并不矛盾,这就涉及到借贷利息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