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人权思想、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性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有关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针对法律的空白,文章就婚内强奸问题的含义及现状、我国的相关规定、国内外在此问题的各种视野以及本人的一些见解和意见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否定说;婚姻关系
一、婚内强奸的含义及其现状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堪称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的当属王卫明。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首例婚内强奸案。
二、西方国家关于婚内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各国根据各自的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政治文化背景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美国的婚内强奸罪规定
(二)英国的婚内强奸罪规定
(三)其他国家婚内强奸罪规定
三、我国学界关于婚内强奸的争论
(一)否定说
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被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不当的手段,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强奸罪。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是一种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是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况且,从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司法操作的困难性,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上来看,婚内强奸也是不宜立法的。
(二)肯定说
该说认为,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折衷说的结论是: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外: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四、关于婚内强奸的个人见解
鉴于我国对婚内强奸无明确立法,且司法实践混乱,本人建议早点对此进行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本着对法律的本质的、实质性的理解,本着既尊重法律、尊重妇女又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精神,对此进行司法解释,解释中针对“婚内强奸”问题专门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作限制解释,即丈夫原则上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法院已判处离婚,在判决书收到之前逼迫女方进行性行为的。
(二)婚内强奸在主观方面应存在故意,且情节恶劣。夫妻双方都有性自由的权利,妻子并不是任何时刻都愿意过性生活,当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任意为之时,就存在了故意的心理,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婚内强奸罪。
(三)增加“婚内强奸”成立的相应条款,但是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
(四)客观方面,婚内强奸罪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的权利。性自由的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践踏、任意侵犯,包括婚姻关系中的丈夫。
(五)婚内强奸罪应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妻子针对丈夫在分居或者离婚诉讼中对自己性权利实施的侵犯行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起诉,自己决定是否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自诉人负责举证,证据不足或做假证则不予认定,以防止妻子诬告,陷害丈夫。
(六)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女性本就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应该采取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女性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家庭和婚姻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