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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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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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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又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不足,加之人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的认识不一,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二元化”: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较低;未经鉴定甚至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金,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反而较高。

这其中的不公平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形成巨大反差。

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而在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立法机关决心排除一切干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立裁判规则。

对于设立本章之立法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理念演进:用“医疗损害”概念取代“医疗事故”概念 为实现前述政策目的,首先要废止“医疗事故”这一旧概念,代之以“医疗损害”这一新概念。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行政上的概念,不是民法概念;并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非由人民法院认定,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民法原理,有损害即有救济,有过错即有责任,本无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因此《侵权责任法》第7章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章名。如此,医疗损害责任之成立将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当然也就无须进行所谓“医疗事故鉴定”。

此外,《侵权责任法》专设第54条明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回归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联系到《侵权责任法》第5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其所称“其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排除在外。

其所体现的立法思想是,医疗损害责任为侵权责任之一种,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只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一经生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同时废止,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的认定:判断标准客观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本应由受害患者向法庭举证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但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鉴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于发生医疗损害的许多情形,不仅患者方面往往难于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而且医疗机构和实施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也往往难于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无论是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负担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负担,均有失偏颇。

有鉴于此,既不宜机械地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要求原告(患者)一方负担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原告(患者)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作出不利于原告(患者)的事实认定,也不宜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对医疗纠纷案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负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作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事实认定。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人民法院裁判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过错客观化”的判例学说,专设若干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以方便法庭正确判断过错,避免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简单化地归属于任何一方所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结果。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举证的一般规则,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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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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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条规定的判断标准予以认定。

四、说明义务与患者自主决定权:手段与目的 按照民法原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方的医疗机构基于患者及其家属的高度信赖和委托,处分事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利益的事项,不应单凭医疗机构一方的裁量,而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而患者自主决定权之正确行使,又有赖于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患者自主决定权是产生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之法理根据;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患者一方在对病情、诊疗方案及其可能风险等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之下行使自主决定权。

《侵权责任法》基于对患者自主决定权之尊重,参考外国所谓“知情同意”规则,设第5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和取得患者一方的书面同意,是判断医疗机构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即认为有过错。

而为方便司法操作,《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越过“过错”概念,直接规定:医疗机构一方未履行此项义务,如患者受到损害,即应成立侵权责任。须特别注意的是,对《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不能作反对解释,不能误认为只要履行本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履行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但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第57条规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或者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那么仍应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于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特增设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的规定为一般规则,第56条则属于例外规定。至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上作了说明,认为这是指患者不能表示意思且难于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例如,汶川大地震,许多从废墟中挖出的重伤员已经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且难于联系、找到其近亲属以征求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规定,应当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医疗队负责人)批准,对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的患者实施救治措施。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是否接受诊疗及接受何种诊疗方案,取决于患者自己的意思,在患者自己不能表示意思时取决于患者近亲属的意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思而实施诊疗行为。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救治,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思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救治,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而强行实施救治措施。

这在某种意义上为实施所谓“消极的安乐死”留下了可能性。立法体现出的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充分尊重,值得注意。

五、医务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民法理论将注意义务区分为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属于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履行的特别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按照该条规定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之后,于实施诊疗行为时还必须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民法理论上关于医务人员的一般注意义务,称为“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作为医学专家于实施诊疗行为时应为患者一方的最大利益尽高度的注意义务。

此高度注意义务,应以同专业领域的医务人员通常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7条未采用“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或者“高度注意义务”这样的概念,而采用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样的表述。

在立法审议中,该条采纳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将原文“注意义务”改为“诊疗义务”。“注意义务”概念与“诊疗义务”概念,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

所谓“诊疗义务”,亦即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尽的注意义务。“诊疗义务”概念,强调医疗服务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的行业特点,可以方便医务人员理解和法官在裁判实践中进行判断,有其意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

2、3次审议稿中,第57条均为两款。其中,第2款规定:“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当初设置第2款的意图是,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差别,同一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亦有差别,在判断医务人员应尽之注意义务标准时,“应当适当考虑”这些差别。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3次审议时,一些委员认为,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第2款却又规定“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好像是说水平低犯了错误就不承担责任”,建议删去第2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时,注意到第57条第2款与第1款有冲突,决定采纳上述意见,删去本条第2款。 在迄今为止的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实践中,不时有法院和法官因受法律外因素影响,作出偏袒医疗机构的判决。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7条第2款之设,不仅不利于此种偏袒倾向之纠正,而且还可能起反作用。一些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地方法院和法官,可以借口第2款的规定,通过降低诊疗义务判断标准,作出偏袒医疗机构的判决,使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逃脱责任,使受害患者及其家属依据《侵权责任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落空,背离《侵权责任法》设立本章之政策目的。

可见,删去第57条第2款,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审议中,又有委员建议本条增加“当地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如果本条增加“当地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那么在许多医疗损害案件中,被告医疗机构均可以“当地的医疗水平”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抗辩理由,否定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进而否定侵权责任之成立,最终使遭受损害的患者不能获得赔偿,背离《侵权责任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不采纳此项建议,仍坚持以“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统一标准。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之推定:特殊情形下不可推翻 在此前的裁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显然违反有关诊疗规范,或者有隐匿有关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销毁有关病历资料的事实之后,却仍然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或者采纳所谓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出被告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按照民法原理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违反有关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有关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销毁有关病历资料,这类行为本身即是过错。

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根据“违反有关诊疗规范,或者有隐匿有关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销毁有关病历资料”的事实,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有过错,既不应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得许可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基于上述考虑,《侵权责任法》专设第58条加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须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属于不允许被告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而与通常所谓“过错推定”不同。

现代民法上的“推定”,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概念,是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规范时预先作出的“假定”,即基于法定的某种事实之存在而“假定”存在另一种事实。现代法律中有两种“推定”:第一种是许可被推定人以反证予以推翻的推定,第二种是不允许被推定人以反证予以推翻的推定。

法律上通常规定的“过错推定”是第一种“推定”,即许可被推定人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法律规定第二种推定,属于特别情形。这两种过错推定在法律条文表述上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种过错推定或者真正的过错推定,即许可被推定人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法律条文通常表述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

8

5、

8

8、90条的规定。第二种过错推定,亦即“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如《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

严格来说,第二种过错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实际上是立法者预先作出的“直接认定”而非“假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另一个技术性概念“视为”。所谓“视为”,是法律的直接认定,不允许被告推翻此项认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亦是如此。人民法院一经审理查明,案件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3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应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驳回被告医疗机构关于不存在过错的主张(或抗辩)。

有人会问,既然如此,本条何以不采用“视为”概念,明文规定“视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呢?这是因为,在民法立法习惯上,“视为”用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即基于某种“客观事实”之存在而直接认定另一种“客观事实”之存在;“推定”用于“主观事实(状态)”之认定,即基于某种“客观事实”之存在而假定某种“主观事实(状态)”之存在。《侵权责任法》第7章虽然采用了“过错客观化”的判断方法,但并不改变“过错”仍然属于“主观心理状态”的本质。

本条不用“视为医疗机构有过错”而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民法立法习惯使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主持审议的主任委员胡康生即已指出,《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所谓“推定过错”,而是“直接认定”。

七、医药产品缺陷损害及输血感染损害:求偿权的行使与责任承担 因医院使用的医药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前的裁判实践多是,如受害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主张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进行的抗辩,法庭亦将采纳此项抗辩而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外地、外省甚至外国,受害患者很难到该地法院起诉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致使受害患者难于获得法律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创设第61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对于输血感染致患者损害的案件,基于前述同样之考量,《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创设第62条:“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考虑到上述两个条文均出于方便受害患者行使求偿权,保障受害患者能够获得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政策目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依法向最终的责任人追偿,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将上述两个条文合并为一条,即《侵权责任法》第59条。须注意的是,本条增设受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受害患者行使求偿权,并未改变缺陷产品损害和输血感染损害两类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和最终的侵权责任承担者。

对于缺陷医疗产品损害案件,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对于输血感染案件,由血液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无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或者不合格血液致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不合格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但是,如果在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诉讼中,将缺陷产品生产者、不合格血液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则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因此,对于受害患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案件,医疗机构当然有权要求法庭将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合格血液提供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自不待言。

注释: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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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0
关键词: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分配 过错归责原则 重构 内容提要: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分别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界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16
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采用专章的形式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此,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统一以《侵权责任法》为准,2002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这既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05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 受害人过错 连带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09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在民法的发展中.除了古代人的同态复仇外,侵权责任.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 推定一公平责任一无过失责任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目 次 前言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与各国立法现状 二、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沿革 三、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六......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17
摘 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2.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性质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一个非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于"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对并非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直接的......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从民事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就要对双方进行过失有无的判断,判断过失的基准是注意义务的有无及其性质,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见和回避损害的发生,行政法规违反行为的有无只是这种注意义务有无中的一项内容,还有损害事故发生当时的现场情况......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只有依靠法官与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合作,拿出符合法治原则的科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扭转这种常年的积习,实现侵权行为法制度的法治化(可能有人会问:怎么侵权行为法制度还有什么"法治化......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27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244页。 [12]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29页。 [13]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83页。 [14]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617......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改革开放以后,上一世纪80年代重开民法典编纂工作时,"交通运输工具"被作为单独的条文加以规定。在1980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深入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领域的各项制度 虽然我国每年都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但在认真地进行理论上的分类探讨,使实务中的各项制度成熟完善,发挥解决纠纷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方面做得不够,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七、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论 实际上,通过上面对国外和我国实务和学说的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其成立不以责任人(无论保有人与驾驶人同一,还是分离)主观......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学者曾结合环境污染的实例从学理上对无过失责任主义进行过探讨,他指出,过失责任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如果这样,那么,工厂排放的煤烟造成附近农村耕地土质劣化使农业减产和工矿有毒废水的排放造成人身损害,以企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是强化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最能代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发展趋势的,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的德国《第2损害赔偿法规定修正法》。该......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里,我们举两个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条文: A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亦不例外。网络服务商作为因特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它的地位和......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4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好象学者们对加害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
抛掷物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3-03-25
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责任[1]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6] 西原春夫:《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3页。 [37] 关于"信赖原则"的详细情况,请参照前引拙著第8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信赖原则。能够阅读日文的读者,可直接阅读西原春夫先生所著《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上述这4项都是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需要进行研究,但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领域。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领域,但它却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日本战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术成果,正是判例和学说......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60] 案情报道见2001年10月17日《北京晚报》。 [61]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62] 《交通事故证明书》名古屋名东区警察署,事故记录番号第0112号。加害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3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在雇......
论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知情权/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代表人诉讼 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
论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的现象在现代社会频繁发生,随之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侵权人难以查明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特征。受害人往往只能确定物体从某高层建筑坠落,却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因而无法主张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8-07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沈某以原告谢某的真实姓名及与谢家近似的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头奖》,发表在当地日报副刊......
论危险源不当存在损害责任的归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危险源不当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因责任构成(义务要求)和因果关系多重性而纷繁复杂。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归责问题。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违约归责和其他损害赔偿归责的集合和抽象的表现形式。......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
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要]为了防止环境恶化和环境问题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制约,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和归责原则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25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一 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
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摘要: 危险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归责依据是基于风险分担的原理。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关于危险责任的立法已相当完善,而中国的相关立法尚显薄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选择民法典上的一般条款与特别......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灾事纠纷 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 内容提要: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抗辩事由,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作有明确规定,但对其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在侵权法领域,不可抗力抗辩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特定主体在多大......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10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20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周国平向法院起诉周国平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国平非此周国平。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学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现在网上的消息不是很准确,因为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国平不叫周国......
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5
关键词: 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内容提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抛掷物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4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抛掷人对自......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紧急医疗措施权规定的建议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4
近年来,一些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迫使人们不得不关注反思医患关系及其复杂性,思考特定环境下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救治权利与责任问题。2007年发生的肖志军案便颇具典型。2007年底,肖志军带怀孕的妻子到北京市某医......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
研究美国《通讯法》中互联网站的侵权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论文摘要:重新审视了美国《通讯法》第230条,探讨了该法条的立法原意。网站作为一种特殊实体的民事法律主体性质需要明确。互联网站作为网络内容发表服务提供商从其经营模式,法律主体地位来讲,应当在不适用第230条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负......
论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8-23
摘 要 医患关系与人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是在医方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所形成一种性命相托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的良性运转,需要在一个稳定、合理的法律环境与制度基础之上。《侵权责任法》颁布已有接近六年之久,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
探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论文关键词: 性骚扰侵权责任形态直接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 性骚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法律在修改过程中也准备增加制裁性骚扰行为的相关条文。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法......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历史小说所描写的对象,是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有相当大......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发布时间:2023-03-2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
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将借助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的原则,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责......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论文摘要:环境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要转移一部分给被告。本文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5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
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责任保险的观念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
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6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
论违约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
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 要]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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