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年来,我经常翻阅这本黄皮书,思考为什么实际情况和毛泽东的要求完全相反。从1949年到1976年毛泽东逝世,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呢?当年参加最高国务会议聆听毛泽东讲话的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国务委员们,发自内心拥护毛泽东的讲话,热烈掌声就是证明。可是两年以后,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有的被抓进监狱;到1976年除个别人外,几乎所有人都受到冲击,有些人自杀,有些人被整死。党内的国务委员们也好不到哪里去。在党内历次政治斗争中,不少人先后被打成反党集团成员、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叛徒、特务、内奸;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被打成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有的甚至丢掉了性命,如刘少奇、彭德怀、贺龙、陶铸等党内元老。至于普通老百姓更是惨不忍睹,死伤无数,冤狱遍中华。让我们来看看党史、国史是怎样记载的:
在没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下,毛泽东依靠什么治理国家呢?归纳起来,他依靠三种办法治理国家。而这三种办法都是人治的办法,是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文化大革命运动被定性为一场内乱。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踢开党委闹革命,蔑视一切法律和权威,整个党、政机关全面瘫痪,任由造反派胡作非为,他们想打倒谁就打倒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毫无顾忌,打、砸、抢、抄、抓,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为了清除造反派夺权障碍,经过毛泽东同意,将公检法机关彻底砸烂,在军事管制下,实行群众专政。为了给群众专政提供执法依据,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为其内容一共有六条,故简称“公安六条”。这一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没有法定的、规范性的立法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临时性的规范性文件,本来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形势下,它却作为刑事法律,适用于整个文化大革命的期间。如果说它是法律的话,那它就是一部影响深远、造成文化大革命中无数冤假错案的一部恶法。
“公安六条”中的核心内容有两条。最主要的是第二条和第四条。
“公安六条”第四条规定是界定专政对象的。它把专政对象无限扩大化、株连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该条规定:“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活动,要依法严办。”这一条规定的21类群众专政对象,为文革中清理阶级队伍、整党、一打三反运动提供活靶子,为群众专政滥捕、滥杀、非法关押、打击迫害无辜人民群众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就有了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广西等地的野蛮、血腥屠杀“阶级敌人”的法西斯暴行的发生;于是就有了1967年初的几个月时间里,北京有33695户专政对象被公开抄家、抢劫,有85196人被扫地出门,赶出北京城;全国有40万城市居民被强制遣返农村;于是就有了在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中,安徽有150万“阶级敌人”被非法关押,其中被群众专政队员打死、逼死5000余人的惨剧发生。
历史的教训岂能忘记。历史虚无主义更是不可取。叶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说:“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说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我读了以上这些铿锵有力的话语,认为是对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从而促使我写了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