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传记片的叙事伦理 论影视传记片的叙事伦理
:视觉文化研究 全球化时代中国电影的文化分析 周星驰的无厘头电影风格
论影视传记片的叙事伦理 更多精品来源自3edu海量教案众所周知,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伦理学,“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依对善的解释不同,就有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自我实现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那么,在影视传记片中可否主张伦理学的“正义独立于善的康德说”,把传主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实如实描绘出来?即不对传记事实作目的论的解释,而只是让事实说话?这似乎不成问题,因为传记片与其他艺术片不同,它要奉真实为其电影叙事的最高原则。换句话说,传记片若隐瞒事实是违反传记片的叙事伦理的。让我们以卢梭为例:
卢梭是《忏悔录》中的男一号,作为叙事者的卢梭有权利叙述那个叫让-雅克·卢梭的生活与心理事实吗?回答是肯定的!卢梭不但有叙述这个男一号生活事实的权利而且传记理论还赋予他必须叙述事实的“正义”。事实上,卢梭的《忏悔录》之所以中外如此闻名,不能不说是因其对自我生活的事实坦白。请看他的宣告:“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也许永远不会再有的一幅完全依照本来面目和全部事实描绘出来的人像。”“我要把一个人的真实面目赤裸裸地揭露在世人面前。这个人就是我。……不管末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拿着这本书走到至高无上的审判者面前,果敢地大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那样的人。不论善和恶,我都同样坦率地写了出来。我既没有隐瞒丝毫坏事,也没有增添任何好事;假如在某些地方作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修饰,那也只是用来填补我记性不好而留下的空白。其中可能把自己以为是真的东西当真的说了,但绝没有把明知是假的硬说成真的。当时我是什么样的人。我就写成什么样的人:当时我是卑鄙龌龊的,就写我的卑鄙龌龊;当时我是善良忠厚、道德高尚的,就写我的善良忠厚和道德高尚。”
假如把《忏悔录》搬上银幕,我们会在卢梭的《忏悔录》中看到一个又一个令人吃惊的生活事实:男一号卢梭被朗拜尔西埃小姐处罚时的受虐的快感;性暴露癖;诬陷可怜的马丽永偷丝带;与华伦夫人的半乱伦关系;与克鲁卜飞尔包养的妓女的粗鄙的享乐;把五个孩子统统送进了育婴堂;与狄德罗、格里姆、埃皮奈夫人的相知与交恶等等。令人惊叹的是:卢梭对自我生活事实的坦率叙述,真是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特别是对中国读者来说,这简直是惊世骇俗。无独有偶,着名作家托尔斯泰在他的《忏悔录》中对那个叫列夫·托尔斯泰的男一号也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回想起这些年的生活,我不能不感到恐怖、厌恶和痛心。我在战争中杀死过人,找过人决斗想送掉他的命,我打牌输了不少钱,挥霍农民的劳动成果,还惩办过他们。我生活腐化,对爱情不忠;我撒谎骗人,偷鸡摸狗。通奸,酗酒,斗殴,杀人……凡是犯法的事我都干过,而干了这些事我反而得到赞扬,我的同龄的人至今一直把我看成是正人君子。就这样我生活了十年。”,请注意,正是因为传记片的“事实正义”叙事原则的存在,叙述者托尔斯泰不但没受到“起诉”反而获得了令批评家与读者赞美的“事实正义”。可见,在自传式传记片叙事中凡是涉及传主的生活与心理,哪怕是像托尔斯泰那样对“传主”托尔斯泰的人格进行了无情“谩骂”,这都是符合自传的“事实正义”的,因而富有叙事伦理的正当与“善”。
那么,按此逻辑推理,影视传记片的叙述者显然对其传记人物也享有叙述事实的正义,只要是确实发生过的事实。作为影视编导就有着叙述传记人物的叙述权,恰恰没有为他者隐讳的隐瞒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被叙述者的华伦夫人、埃皮奈夫人或狄德罗,可以从真实与否方面,对卢梭的叙事进行纠正或反驳,但从“事实正义”的叙事原则出发,华伦夫人或埃皮奈夫人不能也不应该用“隐私权”来干涉卢梭的叙述权。从这个意义讲,我们主张影视传记片的编导的叙述权要大于被叙述者的隐私权,因为在叙述权与隐私权之上高悬着“事实正义”的利剑。罗尔斯说得好:“作为公平的正义以一种可能是大家一起做出的最一般的选择开始,亦即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要原则,这些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把事实搬上银幕,就是影视传记片叙事中的首要正义原则,任何其他的叙事方法及约定必须在此原则下实施。都必须符合“事实正义”这一最初同意的原则。 尽管这个传记片只是想真实地再现里根生活中的一些事实真相,绝对没有贬低和丑化里根的意思。而且剧本完全是根据南希的回忆录以及里根的支持者撰写的相关书籍整理编辑而成的。该片却因此被紧急停播。也就是说由于缺少“事实正义”影视传记理论的支持,其结果是要么人们不敢也不愿意涉足生者传记片创作,影视传记片遂有死人传记片之称;要么隐瞒事实、讳饰情节,把传记片变成了歌功颂德的宣布片。由此可见,我们提出的“事实正义”影视传记理论对于改变当前影视传记片的创作壁垒,有着实际的理论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