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反与党的领导
据《罗瑞卿传》记载:
1950年
8、9月间,李克农转告罗瑞卿,有一次毛泽东同李谈话,对公安部不向他写报告很不满意。罗瑞卿听后立即去见毛泽东。
毛泽东问他:“为什么不给我写报告?”罗瑞卿解释说:“写了报告了。”
毛严厉地说:“写了,拿我的收条来。”
罗立即说明,已报总理转呈主席了。
后来周恩来知道了此事,去向毛泽东报告:“公安部的一些报告,压在我那里,未及时呈送主席。”为罗分担了责任。
毛泽东知道后,又对罗说:“报告今后要直接送给我。现在你那里有一些什么文件,可以送给我看看。”罗立即将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文件呈送给毛泽东。罗瑞卿主持起草的这一文件有几处述及党的领导,曾被一位较负责的同志删去。9月27日,毛泽东在这一文件上批示:“……凡将党的领导作用删去而改为笼统字眼或改为单纯行政领导的地方,原稿是对的,删改是不对的,均应恢复原稿。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注3
在“实际上”三个字的下面,毛泽东加了着重号。注4
1950年10月9日,毛泽东对罗瑞卿提出的“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表示赞成,并说“我们要把房子打扫干净”。10月10日,中共中央下发由彭真、罗瑞卿等人起草,经毛泽东审阅的注5《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即“双十指示”。它要求“必须采取步骤”克服“宽大无边”这种“右的偏向”;“各级党委对于已经逮捕及尚未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应即领导与督促主管部门”,“分别地加以处理”;“当杀者应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加以改造”。注6
可以说,整个镇反运动的关键,在于毛泽东,在于中共各级党委。这既包括下达普遍适用的各种镇反指示,也包括决定具体的反革命分子的生死。比如,按照“双十指示”,“在判处死刑时,党内必须经过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及受委托的地委批准,其中如有特别重要分子则须报告中央批准。”注23中共中央中南局书记、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就曾亲自审批处决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名单。注24可以说,镇反实质上是在党的高度集中领导下进行的。
镇反运动中的数字
(一)镇反中全国捕、杀、关、管的总数
对于镇反运动中杀、关、管的总数,说法不一,而官方编纂公开出版的党史国史书,一般是予以回避的。注25即使是有些官方内部出版物,也是用逮捕了“×名”,处决了“×名”,投入劳改“×名”,管制“×名”模糊过去。注26
(二)主要不是由人民法院判处“杀、关、管”
仅上述数字,就直观地反映了当时中共主政者的魄力。1950年10月18日,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说,“反革命是可以杀干净的”。注43在他看来,“不办就不要办,一办就办得你很痛,不痛不痒又得罪了人,就划不来。杀一儆百,一百人杀一个,这一个是必须杀的很需要,当然我们不是搞算术,但是一百个地主,一个都不杀就要犯错误”。注44
(三)“双十指示”的发布超乎一些人的想象
湖南有个别同志仍迟疑不决,不相信中央有这个决定。湘西的负责人周赤萍就是这样。我到湘西去督促他镇反,对他说:湖南反革命最多的地方就是湘西,开杀戒的命令是中央决定的;根据湘西情况,我估计总得杀掉相当数量的反革命,才能控制住局面。你下决心干吧!周赤萍听说要杀人,顾虑更大了。他亲自跑到武汉中南局,找到邓子恢问这事,经邓子恢证实以后,才相信确实是中央的决定。注46
在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据刘复之的说法,虽然“处决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但是,因为不少领导人员对毛主席坚决、彻底镇压反革命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未能坚决镇压”,“放不开手,以致镇反运动开始了两个多月,还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注48于是,“罗瑞卿传达:毛主席对镇反斗争的发展表示不满意。毛主席说,镇压反革命,就是要放手捕一批、杀一批……他批评某些领导干部在杀人问题上优柔寡断、姑息养奸。”注49并且“毛主席采取了非同寻常的措施迅速扭转了局势”。注50
(四)镇反高潮中的捕杀之势
(五)毛泽东亲自规定镇反数字
规定比例不只限于处决。对于“一般反革命分子”的管制,《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规定,“在半老区和新区的农村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三为适宜,在老区和城市中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口比例的千分之二为适宜。”注71
(六)各地对镇反数字的贯彻落实
1951年5月11日,刘少奇在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也说:“全国已经杀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很多地方已经杀到人口的千分之一,有些地方超过了,有些地方还不够,但总的数字已经到了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一。同时,没有土改的地区还要杀一点,一些镇压不够的地方,还要杀一批或几批,以后停止大杀,也还要零零碎碎地小杀,数目字就不会少,估计要超过千分之一。”注7“3我们现在的方针是把它收一下,要逐渐收紧,再不能这样继续地杀,当然,有些还没有杀够的地方还是要杀够,这个大体上已经有了保证,也不必着急了。问题是可能有很多地方一下收不起来,说千分之一解决不了问题,要杀千分之
二、三,甚至要千分之五,如果这样下去就没有底了”。注74
(七)罗瑞卿对镇反的两个说法
在镇反中定比例、下指标,这种做法在中国历史上独树一帜。1958年7月31日,罗瑞卿在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上还专门说到这个问题:“过去肃反应不应当订计划,规定数目字?有人认为不应当订计划,尤其不应当规定数目字,认为规定数目字,就势必要犯‘左’的扩大化的错误。我们历来认为,而且实践已经屡次证明,肃反必须订计划,规定数目字。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毛主席领导方法中的一个重要方法。”注81
镇反的若干问题 镇反运动的方式方法,比如操控运动“群众”来镇反、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制造一边倒的舆论氛围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进程中,影响深远。
(一)镇反运动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党内秘密文件发起,并由一系列党内秘密文件所指导和推动,党内文件就是最有权威的刑事立法,而被视为反革命分子的人,往往就是根据他们无从得知、无由得见的秘密文件而被杀、关、管、放。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镇反运动,是党在法上、党在国上的全国性演练和强化。
(二)镇反具有高度的策略性和灵活性,因时、因地、因人、因民族、因地位、因党派等等而异。
5.镇压政策城乡有别。比如,对于杀反革命的数字,《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说:“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必须超过者,须经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但亦不应超过太多”;“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注103并且职业不同,也会处决比例有别:“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注104 6.视统战需要区别对待。《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称:“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一切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应靠侦察工作取得证据的办法来解决,而不用登记特务的办法来解决”;注105“关于民主党派人物或其他民主人士之家属亲友中之反革命分子,原则上应依法处理……如属罪恶不大,群众对之意见不多而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民主人士又向我说情者,则可主动送点人情,处理从宽”;“属于民主党派的一般党员,应经地委批准;属于一县知名之士,应经省委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省级负责干部与在一个省区内知名之民主人士,应经中央局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高级负责干部或社会上有地位与影响较大者,必须请示中央批准”。注106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又指示:“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注1076月3日,毛泽东给罗瑞卿批示:“凡关涉重要民主人士及其戚友的案件,只收集材料,不忙处理。”注1086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土改和镇反中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照顾和宽大处理的规定》说:“现在有些非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和其他方面的高级民主人士,因为他们的家属或戚友在土改和镇反中被杀、被捕、被‘扫地出门’或被没收了城市的若干财产,已引起极大的不安和不满,对于统一战线已发生了极坏的影响。”注109对“高级民主人士”的家属――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和妻室,“非有十分必要”,“他们纵有若干劣迹,应尽可能劝其向群众低头认错求得了结,而不加逮捕,其应逮捕处刑者,亦应从宽处理”;注110“今后凡正副省主席和正副市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中的民主人士及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委员和起义将领的家属”,“依法必须逮捕治罪时,应由各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如判处死刑时,必须先报中央批准后方得执行。省以下县以上各级政府重要民主人士之家属必须判死刑时,应由省委决定,报请中央局备案后方得执行”。注111
(三)摒弃“旧法观念”搞镇反
8.取消了“政治犯”的称谓。195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通知:“今后对凡以反革命为目的的一切罪犯,应一律以反革命犯称之,不得援用政治犯名称。”注140
10.反革命犯罪没有“已遂”与“未遂”之分。史良说,“更有所谓‘未遂’论,即对于反革命活动还大谈其‘已遂与未遂’”,“显然,这是把普通刑事犯与反革命犯的既遂未遂混为一谈”。注144
11.反革命分子没有正当防卫权。前文引述过“右的偏向”的一个例证,就是“西安土匪拒捕打死我邮差,西安法院认为系‘自卫’,不判死罪”。注145史良则批判“有些干部思想中尚存在‘六法观点’,常常对重要反革命案件判得轻。其理由有……‘虽系匪特杀人,但系出于自卫’等等”,公开说“有的把反革命犯的拒捕杀人,视为可原谅的自卫行为称为‘正当防卫’更是毫无立场”。注146
12.捕杀反革命分子由中共党委审批。比如前文引用过的毛泽东的一则批示就说“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注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