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薪养廉”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从人性,人的私欲等方面入手,指出“高薪”是否就能够“养廉”不可一概而论,既要看到其合理性,也要看到其局限性,提出只有结合中国的实际,在机构精简,冗员剔除,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高薪养廉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高薪养廉;合理性;局限性
一、概述
二、高薪养廉的合理性
(一)符合人性的需求
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的需要主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感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人类这些层次的需求往往是无意识的,它们自动地发挥作用,影响着人类的心理和行为。相对而言,越是低层次的需求的满足,就越可能通过经济和物质的条件来实现,例如增加薪金。
在这五个层次的需要中,薪金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对于生理需要来说,薪金高低的作用能够是立竿见影的,完全成正比,薪金越高,则生理需要越能得到满足和保障。对于安全需要来说,薪金起的作用仍然很大,公务员的薪金待遇使其免受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的困扰,使其晚年的生活得到保障。对于归属的需要,薪金的作用仍然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经济条件不但是社会通行的择偶指标,而且对于保持家庭的稳定,子女受到良好教育等要求均不可或缺,具有较好的经济状况也是进行社交活动的基础。而对于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薪金具有间接的作用,但主要不是通过薪金来满足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的日常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崇高性、权威性,这也要求公务员在日常生活中有过得较为体面的需要,所以较高的经济收入是比较符合公务员的个人需要,也是符合其从事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提高腐败的风险性和成本
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首先,就心理成本而言,高薪可以使其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国人的“面子”哲学中,一旦获得了人们的“仰视”和尊重,克服自身的心理障碍就需要更大的诱惑;其二,对于处罚成本而言,公务员因为腐败导致资格上被剥夺,而使预期利益丧失,薪金越高,被剥夺公务员资格后丧失的预期利益也就越多。虽然,高薪机会成本造成的影响不大,但是,高薪养廉在心理成本和惩罚成本提高了腐败成本,从而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起到养廉的作用。
(三)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发展
人才乃立国之本,政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国家就没有高效率的行政。庸夫治国的效果人们不难想象。国家需要精英去管理,公务员应该是社会成员中最优秀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家不断为公务员加薪,这在客观上蕴涵“高薪养廉”的制度理念,注重的是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理念。反腐倡廉是一场“持久战”,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在这场战斗中超前式的“防腐败”其实比滞后式的“反腐败”更为重要。可以预见,随着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防火墙”的构筑,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这一幽灵将难觅有藏身之地和作祟之机。
李光耀曾经直截了当地讲:“如果不给政府官员一笔可以与私人企业相当的报酬,那么就得把物色人才的范围局限在才能较差或成就较小的范围内,国家将为此蒙受损失。”国家给予公务员丰厚的薪金报酬,也给其带来了较高的社会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务员队伍高素质人才的稳定性。
三、高新养廉的局限性
(一)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高新养廉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减少腐败的净收益有赖于切实的法律制度改革。此外,高新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大贪案件的发生。实际上,高新养廉只是减少腐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提高工资只是减少了受贿的边际价值,但价值并没有被完全消除。似是而非的高工资很可能只是使政府官员抬高索贿价码以弥补他可能丢掉这样一份好工作的风险。因此,高新养廉尽管可以减少腐败的总量,但是对于个案来说只是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腐败仍然会滋生。例如从行贿者角度来看,在高新养廉制度下,要取得相同的行贿的话,为达到目的就“被迫”需要有更多的投入。当然,当收买权力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时,他还是愿意多付出一部分的财物。可见,增加工资并不是解决腐败的灵丹妙药。在巨额腐败的诱惑面前,高新养廉的作用就难以显现了。
(二)人的贪欲是无限的
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类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实证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人因生活困难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公职人员因种种原因(例如配偶下岗、疾病,子女幼小,父母年迈)需要独力承担起一个家庭的开支时,难免使有些公职人员因入不敷出而陷入贫困的境地。人性的黑洞无疑是“高薪养廉”的致命缺陷所在。从人性的角度讲,自私、恣意、贪婪等劣性是与生俱来且无法根绝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形形色色的人其实都可以归于“经济人”的范畴,企图通过道德说教、良心自责和舆论压力将“经济人”改造成泯灭私欲的“道德楷模”,往往是徒劳的,企图以“高薪”为货币兑换“廉洁”这一特殊商品往往是难尽人愿的。
历史是最有力的证据,我们以史为鉴:从清代雍正五年起,为了纠治官场腐败,雍正皇帝决定给官员们发放巨额的“养廉银”,结果怎么样呢?清官员收到这笔巨额“养廉银”之初,有些人感动非常,不过没有多久,官员们视“养廉银”为理所当然的收入。他们贪心未改,又在原来的附加税外再加收各种税,并通过各种渠道获得非法收入。清朝后期官场腐败非常,成为人所皆知的事实,成为清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并成为我们现代的反面教材。
再以我国现代大力整治的一批贪官为例,从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到近年的胡长清、张曙光、刘志军、李启红,没有一个官员是因为“俸薪”不足以养家而贪,而是在位高权重之后,私欲横生。其实,这些例子都显示出人的贪念是没有极限的,这就是人的本性。
(三)“高薪养廉”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四、结语
高薪是廉洁的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要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在高薪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习总书记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民主制约权力、以法制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和外部监督体系相结合的权力制约模式。我们应该用唯物辨证法的观点去看待“高薪养廉”,撇开中国的实际和制度的建设而孤立地主张“高薪养廉”是不可取的,不管任何条件而一味地反对“高薪养廉”也是不对的。就中国内地目前的制度环境而言,显然还不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但在机构精简到位、冗员基本剔除、法制健全,监督到位之后,“高薪养廉”将成为可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