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的监狱与近现代监狱本质区别
(一)“肉刑”向自由刑转变
据说尧舜时代,皋陶受命“作士”,制定“五刑”,创立监狱。①我国的刑罚体系经历了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当代五刑。即奴隶制的墨、劓、宫、|、大辟为主刑的羞辱刑、身体刑、生命刑时期;封建制的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时期;当代刑罚主要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刑的自由刑时期。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是极其残酷的,它以摧残人的肢体肌肤或生理功能为主要内容。据《国语・鲁语》载,自黄帝时代以来,即开始形成“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木,薄刑用鞭扑”的五刑制度。夏商刑罚仍以五刑制度为主,商代的刑罚制度更加严酷,明显具有“临事制刑”②的特点。到西周时期,虽然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指导下,法律有所发展,完善了刑罚体系,刑罚包过五刑、赎刑、劳役刑等,但其中仍以五刑制度为主体。这表明当时的刑罚制度,仍以肉刑为主。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各国开始“变法”,最后秦统一了天下,建立了统一的封建王国。秦统治者推崇“严刑峻法”,实行高压统治。“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③使人动辄治罪,而且轻罪重罚,刑罚残酷。结果致“奸邪并生,囹圄成市”。④作为封建社会发展较好的隋朝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开黄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虽然绝大数也是“肉刑”,但比起夏商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袭的以肉刑体罚(摧残人的生命,太过残酷)为主的刑罚体系无疑是一大进步。后面的封建王朝基本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制。
(二)非绝对的行刑机关向行刑机关转变
以肉刑、流徒体系为刑制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这决定了作为现代行刑意义上的监狱基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罪犯在定罪后,所判刑罚基本可以当即执行。例如,《清史稿》中记载:“既定罪,则笞、杖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⑤这决定了中国历史上的监狱主要是一种羁禁犯人等候审以及拘禁证人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依然“不外乎缧绁桎梏使犯人不至逃亡为毕事。”⑥清代监狱在改良前,一承明制,其性质上仍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一种行刑机关,而主要是一种类似现代看守所式的机构。
二、清末监狱改良
(一)清末监狱改良的背景
(二)清末监狱改良作为近现代监狱开端的原因
诚然,分析一个历史事件所产生的原因时,我们往往不能采取本质论的方法。因为任何一种本质论的历史解释都很难还原历史事实于真相。⑦一方面清末监狱改良是在清末新政乃至预备立宪的推动下进行的,另一方面西方列强在与中国签订的商约中自愿承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条件。除此之外,我们绝不能忽略在这种救亡图存推动下还存在来自中国内部的一些内在因素。既有客观上新式实践方式的引领,又有主观上全新思想观念之推助。从某种程度上讲,清末监狱改良很大程度上正是国人充分认识时局后,冷静判断和理性选择下的结果。
1.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的推动
1906年9月,清廷颁布了预备立宪诏。尽管预备立宪的清单中没有将监狱改良的事项纳入其中,但其中开列了关于新刑律的修改与颁布及各省城及各级审判厅的筹办与成立事宜。正如沈家本所言:“狱制一日不改,则新(刑)律万不适用。”⑨在《大清新刑律》没有颁布以前,尽管当时的刑法还未全部采取以西方自由刑为主体的构架,但经过陆续改革后的刑制,笞、杖之肉刑基本得到废除,徒刑已不发配,流遣罪犯大多亦是就地收所习艺,因而在实质上便已呼唤着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新式监狱的出台。刑法之改良,作为执行刑法者,监狱必随之改良。
3.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压力与动力
19世纪开始,西方列强通过与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行攫取中国司法特权。如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倘若有交涉词讼,管事官(即领事)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司查明其事,即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国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法。”⑩其后,法、饿、德、日等近二十个国家接踵而至,趁机攫取了这种特权。这些国家借口中国律例过于残苛、司法状况不好,监狱制度黑暗腐朽,与其法制相去甚远,其在中国的侨民不能按照中国的法律接受羁押和审判,后来,他们虚伪地承诺,只要中国进行有关的法制及司法、监狱改良,以西方标准一致,他们变同意放弃在中国的这种特权。
三、清末监狱改良的意义及启示
(一)清末监狱改良的意义
清末监狱改良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一,催生了中国近代的监狱行刑思想。近代监狱行刑宗旨和行刑理念开始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并开始贯穿至行刑实践。其二,开创了近代监狱之管理与运行体制。变凶暴残忍之旧制至分房教养之方法,变威吓主义为感化教育;重塑监狱官,培养专门的监狱管理人才;颁布监狱规则。其三,首次制定了系统成形的监狱法律制度。1908年,在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的帮助下,清廷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监狱律命名的单行监狱法典草案――《大清监狱律草案》。
(二)清末监狱改良的启示
从清末监狱的改良看现代文明监狱建设的方向性。清末监狱改良对于加强现代监狱立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促进罪犯教育改造仍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其一,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健全监狱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必须要建立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完备监狱法制,用以指导监狱工作的开展,实现监狱行刑之目的。其二,实现行刑目的需要严格平等执行监狱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平等的基本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守法上,更应体现在刑法执行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三,需要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监狱管理必须要体现“教育人、改造人”的宗旨,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囚犯的合法权益,在囚犯的收押、教育教诲、生活卫生、医疗医护、狱政管理等方面体现对人的关照。其四,要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执法群体。建设文明法制国家,确保监狱准确文明执行刑罚,实现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执法宗旨就需要大力加强监狱执法主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