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人权批判,指的是对启蒙人权哲学的整体批判,尤其是对于其方法论和内在悖论的揭示,人们熟知的对于人权状况的批判并不一定包括在内,因为后者批判的往往是人权状况不符合启蒙人权哲学预设之处,批判的根基恰恰是启蒙人权哲学。当然,如果能够透过人权状况存在的问题,找到启蒙人权哲学的内在悖论,也就是说如果能够将人权状况看成是人权哲学的“症候”,进而找到“病因”,那么对于人权状况的批判也可以看成是人权批判的一部分。对启蒙人权哲学的批判一直与启蒙人权哲学发展同步。在林林总总的批判中,运用精神分析理论进行批判自成一格,独具只眼,英国批判法学的领军人物之
一、西方精神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科斯塔斯・杜兹纳的人权批判可以作为代表。
关键词:人权;启蒙哲学;批判;科斯塔斯・杜兹纳
一、人权批判的历史
启蒙人权哲学是启蒙哲学的核心内容,在现代和当代社会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法律哲学的核心,更是西方民主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堪称西方社会的正统理论,甚至是“意识形态”。该理论宣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是人的天赋权利,法律的宗旨及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这些人权。人权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法律保障的权利的增多和受到法律保护的人的范围的扩大,人权状况将逐步改善,直至趋近于人的全面解放。这种人权哲学在冷战时期遭到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挑战,随着苏联解体和冷战终结,自由主义的人权哲学似乎取得了最终胜利,以至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代表福山发出了“历史的终结”的断言,声称当今时代已经很难设计出比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政体更为理想的社会制度了,历史发展已经走到尽头,人权成为冷战和意识形态之争终结后全球化的新意识形态。“当代大多数的政体都摒弃了以往对人权的歧见,人权的本体论意义上的预设,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及其在政治上的推论,规定政治权力必须服从理性和法律的要求部分地成为了他们主要的意识形态。传统共产主义的崩溃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消灭标志着挑衅自由民主政体的最后两大国际思潮业已终结……人权是诸多意识形态终结、挫败后的意识形态,或套用更时兴的话来说,是‘历史的终结’时的意识形态。”
虽然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启蒙人权哲学一路高歌猛进,“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但是对它的批评也不绝于耳,可以说启蒙哲学批判发展的历史与启蒙哲学发展的历史相始终。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之
一、同时也是精神分析法学的领军人物之一科斯塔斯・杜兹纳指出,法国思想家伯克和我们所熟知的马克思是“权利的古典批判”的两个最具代表性人物,“后来的评论家在多方面拓展了他们的主要思想,但并未增补什么新的东西。”其中伯克在法国大革命进行的过程中就对启蒙权利话语进行了批判,其批判的主要理据是:“一,伯克的主要的批判思想认为,权利话语深受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影响。”“二,权利话语的理性主义使得权利的表达形式更为抽象笼统,以至于权利变得虚幻并难以实现。”这又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第一,权利的抽象性使得权利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实施。”“第二个层面是人权主体的抽象性问题。没有话语权的人不仅是一个非存在的人,同时,由于他身份的不确定性,他那苍白无力的外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权宣言》中的普遍人性是一种虚构;现实的人性‘恰是由许多不同种类的人’所组成的。”至于另外一位代表性人物马克思,杜兹纳认为“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批判和理论贡献已成为一种基本原则。”他指出:“人权是革命的主要意识形态,这些权利属于抽象的普遍的人,然而在实践中人权促进了资本主义中非常具体的人以及自私、贪婪的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的人权批判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权利理想化并维护了野蛮的社会秩序,宣言中的抽象人巩固了这种秩序,权利把现实的人变为一种抽象的符号,人权中的人是抽象的、虚无的。”“马克思认为革命摧毁了封建主义的大一统的社会地位,将其划分为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社会、公民社会等政治领域。结果,个人从古代政体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个人成为一个原子,把带有自私内容的人权与新出现的不甚明晰却又理想化的公民及公民权区分开来。马克思将人和公民或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差别作为他的理论基础,他认为法国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肯定要被其他的普遍的社会革命所取代。”杜兹纳还注意到,“马克思主义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无情否定人权及其人权要求的思想。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审视,我们就会在马克思和他后继者的宏观巨著中发现他的丰富内容。”“马克思主义后期政治著作中,尽管还是站在批判的立场上,马克思对政治权和经济权的潜在性表现了极大的兴趣。”
启蒙人权哲学“成为改变世界文明的一般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在现代和当代社会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法律哲学的核心,更是西方民主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堪称西方社会的正统理论,甚至是“意识形态”,更甚至是“冷战和意识形态之争终结后全球化的新意识形态”。与启蒙哲学的广泛传播相伴随,对于启蒙人权哲学的批判自伯克与马克思之后也不绝于耳,并且批判的进路和内容都有拓展,并不是简单延续了伯克或者马克思或者梅因或者卡尔・贝克尔。在当代,批判法学堪称对于自由主义人权哲学批评最力者。批判法学的兴起有政治、社会、思想等方面的多重背景。要言之,“批判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一种左翼政治和一种革命的运动,它不仅挑战传统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规范和标准,还力求推翻作为不平等社会制度之思想基础的哲学和政治权威,并进而推进法律和社会理论与实践的变革。有人认为,批判法学是一个旨在改革的‘政治运动’,其目的是要改变世界。”笔者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同时,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序幕就拉开了,马克思无疑是批判的大家。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不但暴露了资本主义的危机,同时也暴露了西方文明的危机。社会改革风潮和对于作为它的思想基础的哲学文化的反思势所必然,二战后新马克思主义的兴起、上世纪60年代末法国的学生运动、美国的反越战运动都是上述社会和思想改革风潮的反映。这种情势下,批判法学的兴起也是顺理成章的。“批判法学的批判对象,具体来说,既包括对有关自由主义具体法律制度的批判,也包括对有关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派别的批判,进而还包括对有关自由主义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及其社会理论的批判。而批判的重点是由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所体现的自由主义法学。”“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将个人自由置于重要的地位,倡导个性解放;将生命、自由和财产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张法治和民主,坚持国家和政府对个人的保护和少干预政策等。”根据有关论者的研究,批判法学批判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法律的性质的批判,包括对于法的中立性、确定性的批判,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也包括了对于权利是中立的、权利能促进社会进步等自由主义权利哲学的批判。第二,对于宪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与犯罪学、劳动法、律师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的批判。第三,对于女权主义法学批判和种族批判法学的批判。进行这样广泛的批判,必定需要一定的方法论支持,遗憾的是目前对于批判法学批判方法的研究还不充分,这可能与法学界对于西方现代哲学和后现代哲学的生疏不无关系。笔者认为,批判法学重要的批判手段是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另外精神分析也是重要的手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可以归到结构主义或者解构主义中去,但仅仅做这种归类显然难以凸显拉康的特点,因为对于主体、理性等为核心的现代哲学进行解构是后现代哲学的特征,说拉康是结构主义或者解构主义的就好像说他是后现代的。拉康之结构主义或解构主义不同于他人,因为他是运用精神分析理论来“解构”的,此解构非彼解构,所以还是把精神分析理论与解构主义理论区分开来为上。目前,批判法学对于精神分析策略之运用,研究趋近于零,更确切地说根本未被提及。有鉴于此,笔者希望能够以杜兹纳为突破口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二、科斯塔斯・杜兹纳:通过精神分析的人权批判
众所周知,精神分析理论揭示了无意识对于人的意志、情感、行为的影响,改变了人对自身的认识,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都有影响。然而要找到精神分析与法学研究的契合点并不容易。笔者认为,精神分析理论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侧重点是不同的:精神分析关注个体的精神,而法学研究关注人们共同遵守的规范,因而前者重内在,后者重外在;前者重个体,后者重整体;前者重在研究人的精神病态(弗洛伊德、拉康等都研究精神病人,马斯洛是个例外),后者重在研究正常个体依循的规范。由于存在上述差别,要找到两种理论的交叉点似乎有些困难。然而精神分析理论从其产生之时就与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精神分析理论家、法学家从各个角度进行了法的精神分析,这些理论通常被称为“法与精神分析”。
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古典精神分析理论是精神分析理论的第一代,开创了运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法的现象的先例,其中较有影响者,如弗洛伊德有关法的起源的理论:原始父亲独占族内所有女性,排斥、驱逐其他男性(儿子)。儿子联合起来杀死了父亲,占有了父亲的女人(母亲)。弑父娶母的儿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于是设立了禁止弑父娶母的原始禁忌,这一禁忌就是法的起源。这一理论由于缺乏人类学研究的支持而受到诟病。杜兹纳就指出,“弗洛伊德所使用的人类学材料是不充分的,甚至现在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他进一步指出,该理论的悖谬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法律和道德是谋杀的产物,那么弑父者所体验的负罪感就无从解释了”。的确,如果原始禁忌是弑父娶母后产生的,既然儿子们杀死父亲时并不存在该禁忌,那么儿子杀死父亲就不应该感到内疚。因为内疚是触犯了禁忌之后的心理反应。所以说儿子们杀死父亲后因为内疚而订立了禁止弑父娶母的禁忌是讲不通的。显然,该理论就像自然状态的理论一样,并不是对于历史的描述,只是一种方便的假设而已。
或许并不满足于其早年的解释,弗洛伊德在其晚年的著作《文明及其缺憾》中对于法律的起源作了新的阐释。他说:“个体的力量被集体的力量所代替是文明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它的本质在于集体成员限制了他们可能得到的满足,而个体则不知道什么清规戒律。因此,文明首先要求公正,也就是要保证法律一旦制定,就不能徇私枉法。这并不表示法律的道德价值。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似乎使法律不再代表一个小集体的意愿,即一个等级或者人类的一个阶层或者一个种族群的意愿,因为这个小集体反过来就像是暴戾的个体一样对待其它的、也许是更多的群体。最终的结果便是所有的人通过牺牲他们的本能创造了法律的规则,没有人可以保留蛮力,除了那些没能加入集体的人以外。”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已经非常接近于霍布斯等自然法学家的理论了: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意欲为所欲为,这样势必发生冲突,为了避免战争和两败俱伤,人们对等地作出限制,这些限制就是法律。放弃了蛮力的人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共存。笔者认为,尽管弗洛伊德的上述理论看上去像是自然状态及自然法理论的精神分析转注,但是它的意义仍是不容低估的:它从人的欲求的冲突及协调的角度研究法律,开辟了“欲望――法律”这样一条研究进路,在法学研究和精神分析之间找到了契合点。其晚年的代表作《文明及其缺憾》一书尽管直接谈到法律的地方十分有限,但是实际上它探讨的主题恰与法律的题域重合:“在这本书里,他阐述了一个相当广泛的问题――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他是从个体的自由要求和社会要求的永无休止的冲突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作为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主要研究了文明(法律是其中主要方面)与个体欲望的冲突,尤其是它导致的心理病态,如果我们将视角转换为法律对于个体欲望的调整的话,就进入法学研究的领域了。所以弗洛伊德的理论,尤其是《文明及其缺憾》一书为法学研究留下了驰骋的潜在空间。当然,要真正将这个空间发掘出来并非易事。 法国精神分析大师拉康代表了精神分析的第二代,他和他的门徒将精神分析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开辟了法学研究及精神分析研究的新天地。在西方,精神分析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出现了拉杰德(Pierre Legendre)、哥特里奇(Peter Goodrich)、卡迪尔(David Caudill)、施罗德(Jeanne Shroeder)、齐泽克(Slavoj Zizek)、沙利卡(Renata Salecl)等一批卓有成就的学者,正如杜兹纳指出的,“精神分析的内容,特别是经拉康修订后,很快成为法律理论的前沿。拉杰德、哥特里奇、卡迪尔、施罗德或斯洛文尼亚的哲学家斯拉沃耶・齐泽克以及沙利卡的著作已经提醒我们注意法律和精神之间的诸多联系。”“在社会思想中,精神分析是新的矿区,其中主要的是主体性和法学理论。”他甚至宣称,“精神分析是一种法律理论,或至少对法律的形成产生了影响。”笔者认为,杜兹纳说“精神分析是一种法律理论”并非妄言,它至少有两层内涵:第一,精神分析理论就是关于法律的理论。拉康精神分析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符号阉割”,即主体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大他的宰割,而大他主要指的是语言、法律,所以精神分析理论一定程度上就是关于法律如何阉割主体的理论。第二,法学研究必须借重精神分析理论。法律主体、法律权利等法学的概念、术语及相关法律现象,只有透过精神分析理论才能得到适当阐释。后文将展示精神分析理论是如何对“权利爆炸”的现象进行阐释的,这为运用精神分析理论阐释法律现象提供了一个范例。
第二代的精神分析理论与法学研究结合产生了丰硕成果,也构筑了精神分析与法学研究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由于精神分析直指法律权利、法律主体等法律的核心概念和人权、自由等法学主流观点,对它们作出了前所未有的阐释,精神分析法学已经成为后现代法学无法跳过的知识内容和无法忽略的风景。
沿袭弗洛伊德开辟的“欲望――法律”的研究进路,第二代精神分析大师拉康及其门徒开展了全新的“法律的精神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可以将弗洛伊德的“法与精神分析”理论概括为“欲望的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的话,第二代“法与精神分析”研究的重点则在于“欲望的虚妄及超越法律”。他们认为,权利是欲望的法律化,而欲望是虚妄的,因而权利的诉求也是虚妄的,权利的实现并不能促进人的解放,相反会导致主体的分裂,自由主义的人权哲学构造了人的解放的空梦,精神分析则使人们“穿越幻象”,透破权利的悖论性本质,进而超越权利、超越法律。上述法与精神分析的理论无疑别开生面、振聋发聩,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其中英国批判法学家科斯塔斯・杜兹纳的人权哲学较具代表性。
科斯塔斯・杜兹纳是英国著名批判法学学者,他是伦敦大学Birkbeck法学院的创办人,曾任该院第一任院长,现任伦敦大学Birkbeck Institute of Humanities的主任。他的代表作之一《权利的终结》(The End of Human Rights)出版于2000年,2002年被江苏人民出版社译介到中国,同年他到中国访问,与江苏人民出版社、南京大学等机构进行了交流。
笔者认为,人权批判与人权状况批判不同,前者是对启蒙人权哲学的整体反思,后者则可能是以启蒙人权哲学为基础的,是以对于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认可为前提的,批判的是人权状况不符合人权哲学预设之处,而不是对人权哲学的反思。杜兹纳的新人权哲学的贡献在于它的人权批判。他运用精神分析理论,将批判的矛头指向自由主义人权哲学本身,同弗洛伊德一样,他批判的进路依然是“欲望――法律”,他说:“精神分析,作为欲望的一种理论,有助于在主体的心理结构中解释权利的功能以及其与制度的联系。”只不过他关注的不是“欲望的冲突及其法律调整”,而是“欲望的虚妄及超越法律”。
杜兹纳注意到,当今西方社会的人权在不断扩张:从启蒙时期宣称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到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提出,再到集体人权的提出……权利的名目越来越多,越分越细,诸如隐私权、同性恋者的权利、少数族裔的权利等……大量的权利纷纷涌现,进入公共话语甚至法律。现代社会似乎患上了“权利病”。成问题的是:人们似乎不把权利的不断扩张看成是社会病态,而是看成社会进步的显现。杜兹纳犀利地指出,权利爆炸是病态,“权利病”是权利的悖论性本质的体现,它显示了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内在矛盾,从反思权利病开始,我们可以找到反思和扬弃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突破口。
杜兹纳认为,“权利病”是欲望的虚妄和病态使然。中世纪时上帝为人类立法,人必须服从上帝的意志。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确立了自我的中心位置,它实际上宣告上帝让出了世界的中心位置。康德进一步提出自我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也就是说“我意志故我在”,人成为自我立法的主体。当然,自我必须服从理性,只有服从理性,人才获得自由意志。然而精神分析理论揭示了人并不是康德预设的理性的主体,他充满各种各样的欲望,他的意志常常不受理性的节制,相反往往成为欲望的奴隶。康德的自由意志的主体,在弗洛伊德那里就成为自由欲望的主体。而由于“人权是个人欲望的公开化或法律化”、权利是欲望在法律上的代名词,自由欲望的主体也就是有着各种各样权利诉求的主体。在现代社会,由于启蒙哲学权利话语的泛滥,甚至“所有欲望都是一项潜在的权利,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欲望的禁止成为禁忌。”形形色色的欲望,假借权利的名义,登堂入室,大行其道。而由于所有的欲望都是虚妄的,所有的权利诉求也不过是镜花水月,是美妙的“幻象”,现代人无法通过它获得救赎,只会陷入更深的分裂和虚妄。
这里杜兹纳运用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揭示了欲望的虚妄,从而帮助我们透破了权利的幻象,看到了其悖论性本质,进而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悖谬也就昭然若揭了。这部分关于欲望的产生及运作的分析是理解“欲望――权利”运作的关键,以下试明之。
杜兹纳认为,人与母体分离、形成主体是通过大他(法律、语言等)的“符号阉割”(拉康语)完成的,从而主体自始即是分裂和匮乏的主体,换句话说,分裂和匮乏是主体形成不可避免的代价。分裂和匮乏的主体注定要寻求完整和圆满,因而欲求他者的整体承认和完满的爱;然而他者本身亦是匮乏的,不可能提供整体性承认和完满的爱,这不可实现的整体性承认和完满的爱就成了拉康所说的“对象a”,它是主体欲望不断增殖和转换的起因,而由于权利是欲望的法律化,所以就导致了权利主张的不断增殖和转换。悖论的是,新的权利主张得到认可(成为法律肯定和保护的权利)并未使权利的欲求消灭,相反它会引发更多更强烈的权利欲求:新获得的权利进一步加剧了主体的分裂,愈加分裂的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完整和圆满,愈加渴望权利,新一轮的权利的竞逐于是不可避免。某种意义上,追求权利就像喝可口可乐,越喝越渴,越渴越想喝……这就是权利自我增殖的悖论。 很明显,杜兹纳认为,人权不断的自我增殖并不会将我们引向启蒙哲学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相反,它将导致主体更为严重的分裂和匮乏。那么,如何破解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难题?杜兹纳反思了笛卡尔和康德的以“自我”为核心(笛卡尔的自我是“我思”的自我,康德的自我是“我要”也即“我意志”的自我)的主体哲学和伦理学,企图借助“他性伦理学”(Ethics of Aherity)破解自由主义人权哲学的困局。“他性伦理学”开始于他者。“列维纳斯认为,他者不是自我的扩展或自我的密友。他者也不是将来会被合成统一体的自我辩证关系中的否定面。海德格尔恰当地强调了自我的社会性和历史性;但他者与自我并不相似。”杜兹纳认为,在笛卡尔或康德的哲学中,“主体开始于自我,并将他人创造成原始的自我。”然而在他性伦理学中,“他者先出现。他者是语言、自我、法律存在的条件。”“他者的要求和我相应的义务是他性伦理学的‘本质’”。从而对他人的义务先于个人权利。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权利优先的,他性伦理学有助于超越个人主义、超越权利、超越法律。
综上所述,杜兹纳运用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对于西方社会权利过度增殖、滥用权利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并指出人类缺乏自我认同以及被爱、被接纳的满足感而导致空虚,这是产生过度的欲望、进而产生过度的权利诉求的根源。笔者认为,杜兹纳的观点不无道理。得寸进尺,得陇望蜀,人心不足,这是人的天性,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脱离社会发展条件一味追求更多的财产、更多的福利、更多的服务、更少的责任……只会让社会不堪重负,削弱人们的幸福感。目前中国社会也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利欲求过度的情况。经理人向发达国家经理人看齐,对薪酬不满意;中产阶层向财富阶层看齐,希求豪车豪宅;不比贡献、不比能力,只比待遇、比条件;企图在30年间走完发达国家200年的历程,赶超、反超……有鉴于此,理性节制地、适度地追求权利,恐怕是中西方都应该学习的智慧。当然,杜兹纳的权利哲学也不无值得反思的地方:说到底,他是西方世界衣食无虞的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并没有体会过饥饿、战争、流离失所,一句话,他并没有尝到过真正的权利匮乏(lack)和缺乏保障所带来的痛苦,相反他看到的更多的是过度的权利欲求所造成的权利的过度增殖以及它的灾难性后果。然而,在许多存在真正的权利匮乏、人权保障亟待提高的地方,人们又如何去理解他的理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