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以孔孟为代表的原始儒学,就是道德治理学问。随着中国社会各种矛盾在历史进程中的深化和激化,以及各种学术思想和流派为争夺占有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力而展开的角逐,启动了儒学思想发展的哲理化进程。其中,孟子出于思想论战(辩杨墨)的需要,过多地讨论了心性、善恶等理论问题,使得原本在孔子那里隐而不显、悬设喻义的性与天道命题浮出水面,开启了儒学自身哲理化进程的源头活水;汉唐儒学关于天与性的反复谈论,实乃孟子所开启、荀子推波助澜的儒学自身哲理化进程的源头活水之滥筋;至宋明新儒学,关于理气、理欲、心性、知行条分缕析的概念辨析和因果主导的逻辑推论几呈汪洋之势,儒学自身哲理化达致峰巅。明末清初,尤其是明清鼎革的历史事变,天崩地诉的社会现实迫使一大批思想家,特别是其中的儒家学者深刻反思和反躬内省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问题;改弦易辙、拒斥理学(宋明新儒学)的路径依赖以回归原点,成为当时的哲学思想大家的基本共识。然而,由于明末清初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特别是清初统治者的思想文化禁锢政策实施和当时的哲学思想大家的明遗民社会角色的自我选择,他们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运行甚至于学术理论界的影响极其有限。由明末清初哲学思想大家所发韧的、终结儒学哲理化进程以回归原始儒学本旨的历史任务,最终由戴震完成。
一、生与死:理想道德悬设与人的生存权利的冲突
原始儒学关于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文化设计,兼具德性论和规范论的双重内涵。一方面,它以追求个人的德性完善为目标,主张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践履及社会角色的准确定位,以个人德性的力量自我实现和确证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善与恶、应当不应当等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力图在实现个人德性完善的同时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并以之确证个人德性的功德圆满。由于兼具德性论和规范论的双重内涵,原始儒学关于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文化设计就给人以整体圆融而无偏弊、普适的恒久魅力,以至于人们相信不仅可以据之听讼断狱,而且半部《论语》就可以治天下。
二、理与欲:关于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文化设计与人的本性的冲突及和解
戴震指控程朱等宋儒以理杀人的罪名之一,是以离经叛道的一己意见为理和天理指导社会实践,社会上的上位者又信奉此理和天理为古代圣贤之道而以之治下之人,因不通情理而不合情理故不能合情合理亦在情理之中。从根本上说,儒家只是以通情达理调谐社会关系、维系人心伦常的学问而不是以形而上的理念范定人们的思维的哲学,即使这种理念完全自足、至善极好,与百姓的日用饮食日常生活世界有何关联?因此,宋明新儒学家即使没有直接以理杀人,也必须承担因理而置人死地的社会责任,因为希贤希圣的上位者就是以此理治人的,从儒学的社会功能和实际效应看,于情于理,理学家们都难辞其咎。
三、形而上与形而下:作为哲学的儒学与作为学问的儒学的冲突
揭集后儒、尤其是宋明新儒学的理欲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与古圣贤,特别是孔孟原始儒学的理欲不即不离、一元统合的思维方式的本质区别与对立,戴震关于宋明新儒学尤其是程朱以理杀人罪责的指控得以坐实。但是,听讼断狱于儒家实出于大不得已,息讼空狱才是儒家之所长。因此,个人以为,戴震关于宋明新儒学尤其是程朱以理杀人罪责的指控,本不在于故作骇人听闻语以哗众取宠,更不在于宣称唯我独是以取程朱而代之,甚至不在于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以重建思想秩序困,而只在于揭明作为哲学的儒学和作为学问的儒学所具有不同的乃至截然反对的社会功效,从而还儒学以学问的本来面目。结语:在《孟子字义疏证》的字里行间,戴震的椒踏踢跃然纸上。戴震的顾忌,还不是投鼠忌器,毕竟程朱不是鼠,虽然未投之器已面目全非;也许因为罪名虽已坐实,但没有犯罪动机存在的任何证据。以程朱为代表的宋明新儒学,是在孔孟名义下的借阶老庄、释氏,是在力辟异端旗帜下的诊解儒学元典本旨,是在争夺话语权力的思想交锋中重建儒学本体的努力,是在人心不古以致人欲横流历史环境中扶植纲常以重整人心的奋斗,其间种种酸甜苦辣实不足以与外人道;只是善良的愿望并不能保证一定就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理论与实践之间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互动关系,现实的生存状况与理论悬设间如隔天渊、巨大反差的冲突,以及诸如正统与异端、破旧与立异、为人与做事以致说理与斥骂、文字与义理、敬其人与恶其言之间说不清道不明又必须说道的烦恼、苦闷,都使得戴震不得不开口必援引所据、落笔必本诸元典,用心良苦、步步为营,作者彼时的种种喜怒哀乐好恶愕已很难为此时的读者所絮矩,更无论视界融合。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戴震以后,以原始儒学经典、如六经和《论语》为思想理论资源,接着抑或照着孔圣之学讲哲学,已无可能。